货代公司欺诈委托人款项案(1)_lsls_新浪博客

【基本案情】

  2005年起,KL(太仓)有限公司(德资企业)聘请太仓DONG代理有限公司为KL公司的国内货代公司,为KL公司代办报关,商检及代收运费等手续。而涉及的国际货运业务,由KL公司的母公司指定金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办理。
     2007年1月至4月间,DONG公司为KL(太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期间,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虚构金鹰公司收取国际货运运费的金额,向KL公司及KL的关联公司多收取。经KL与金鹰公司核对,DONG公司多收取KL及关联公司人民币180472.52元。KL公司多次要求DONG公司返还,但DONG公司一再拒绝。 KL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得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DONG公司向KL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运费。
    
【DONG公司的观点】

1. 被告向原告收取的的运费与金鹰公司际向被告收取国际货运运费的金额无关;被告可以多收;
2. 被告在收取所有货代费用时,都向原告提供对账单,本案中原告的经办人都予以确认,并且原告已经支付款项;
3. 按双方2006年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书》,被告可以收取争议款项。

【司法鉴定】

  诉讼过程中,被告DONG公司提供了2006年11月28日签订《代理进出口协议书》证据,证明其有权多收取原告的权利。原告认为,被告DONG公司利用原告给其报关使用的上面盖有原告公章的空白纸,虚构了《代理进出口协议书》,其虚构的2006年11月28日的协议书的生成时间是在2007年5月后,即原告要求其返还多收取的代垫费用时间之后,提出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认定《代理进出口协议书》形成于2007年7月之后。
  
【KL公司代理律师观点】

  按中国货代惯例和司法判例,代垫费用是指代垫的和杂费,被告DONG公司作为国内的货代无权多收取代垫费用,在货代惯例中也没有多收代垫费用的实例。被告DONG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承运行为,对多收取的运费应当予以返还。现分述如下:
  1.对本案事实的认定
  2005年起,原告聘请被告太仓DONG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原告的国内货代公司,为原告代办报关,商检及代收运费等手续。而涉及的国际货运业务,由于金鹰代理有限公司是原告母公司的国际货运方,在KL成立后,受母公司的指定金鹰公司又成为原告的国际货运方。具体为:

  2007年1月至4月间,DONG公司为KL(太仓)有限公司代理报关期间,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向取KL(太仓)有限公司多收取其代垫费用人民币180,472.52元。由于原告发现了被告DONG公司利用代理之便侵占原告的款项,被告DONG公司在2007年5月起与原告按照实际发生的代垫费用结算。
  原告认为,被告DONG公司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并侵占原告的款项,已经构成犯罪,于2007年1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后,经过数月调查。最终被告DONG公司向公安机关出示了其单方制作的《代理进出口协议书》,并告知公安机关早就签订这一协议,公安机关据此认为以现有证据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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