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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的"种族论"只是开了个头 [转贴 2010-02-15 07:49:20]   
奥巴马的"种族论"只是开了个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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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克·奥巴马(Barack Obama)关于种族、宗教以及他与前牧师耶利米·赖特(Rev. Jeremiah A. Wright Jr.)关系的演讲,再一次雄辩地证明了种族隔离仍然是困扰美国的一大问题——奥巴马已经尖锐地指出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在奥巴马以及其他总统候选人之间就这个问题展开一场平等的高层之间的讨论,以求得对这个问题的合理解决方案。

      奥巴马提出一个论点:水涨船自高。他说:"政府应该在孩子们的卫生、福利以及教育上加大投入,不管他们是黑色、棕色还是白色人种。这种投入最终将促进美国的繁荣。"然而,正如奥巴马所认识到的,加大投入并不能xx解决这种种族之间的紧张关系。无可否认,如何解决长期遗留下来的种族歧视以及持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仍然是美国所面临的痛苦抉择。

      对于一些复杂的问题,例如在教育和工作场所问题上实施积极行动的必要性以及宪法界限,奥巴马、希拉里(Hillary Rodham Clinton)和麦凯恩(John McCain)有什么样的看法?他们将怎样解决长期以来存在于美国学校的种族隔离问题?

      例如,奥巴马曾经提到,在大学招生的时候,"我的女儿们很可能因为黑色皮肤而被优先对待。但我认为我们应该同样考虑到处于不利地位或者家境贫穷的白人小孩。"这是否意味着他认为社会经济地位应该取代种族问题成为大学招生的考虑因素?奥巴马在担任国会参议员的时候曾经填写过一份调查表,他在其中指出,在大学招生、职位招聘以及签约时,政府应该将种族和性别问题作为考虑的因素。2006年,奥巴马曾经录制一段电台广告,号召密歇根州的选民反对一项xx活动,该项活动试图废除州政府在高等教育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使用种族特惠从而促进种族多元化的制度。

      奥巴马在演讲中指出:"大部分处于劳动者阶层以及中产阶层的白种美国人并没有因为他们是白种人而享受特权的感觉,所以他们对积极行动计划感到愤怒。如果奥巴马当上总统,他将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或者缓和这种愤怒?奥巴马还谈到白人父母"被告知他们得让他们的孩子坐公共汽车去上学"时的愤怒。但是,在2007年,当{zg}法院在审理一起关于两个学校将学生们按种族分组的案件的时候,奥巴马却主张积极行动计划应该得到支持;当法院判决不同意他的观点时,他公开指责"这是一份坚持错误的裁决,并发誓将"任命懂得'布朗案'的宪法重要性的人作为{zg}法院法官",在"布朗案"中,法院最终废除了学校的种族隔离制度。

      我们并不是对奥巴马在这些复杂问题上的复杂看法有什么不同意见。面对这些艰难的问题,我们也一样摇摆不定,站在他的立场上,我们也一样忧心忡忡。但是,奥巴马的演讲只是给这个问题开了个头,这并没有任何批评他的演讲的意思,这个问题应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广泛地讨论。毕竟,正如奥巴马所说:"我相信种族问题是美国现在无法忽视的问题。"

 

(文章出自LATWP)



      【"积极行动计划"简介】积极行动计划(affirmative action):用来补救过去之歧视造成的影响的一种计划。积极行动计划通常用于雇佣或教育,并且倾向于给遭受过先前的歧视的特殊群体提供有利条件或优惠,普遍用于少数民族和妇女。

      积极行动计划是那些希望xx长期存在的一些歧视形式(尤其是劳动场所里的歧视)的人倡导的。积极行动计划因而成为作为诉讼活动一部分的补救方式。它的目的在于使特定群体的成员免受歧视的影响。积极诉讼是补偿性的。以前提出的主要论据是补救或补偿过去的作法。

      另一方面,那些积极行动的批评者认为,给少数民族或妇女提供优惠本身就侵犯了机会均等。他们把积极行动称为逆向歧视——通过侵害另一个人来解救这个人。当然,积极行动引起的宪法问题是,慈善性的歧视是否因其补偿性或救济性而被允许。积极行动可以依法向政府机关提出,或者作为现行政策问题由私人团体提出。积极行动是一种与机会均等法则不同的原则。前者要求采取特定的补救措施,而后者禁止歧视行为。



      【"布朗案"简介】布朗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54)):布朗案是美国宪法历史上的一个xx案件。

      50年代初,堪萨斯州托皮卡的奥利弗·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第14第宪法修正案关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结果,地区法院以在1896年的普莱西诉弗格森一案中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

      1954年,布朗夫妇仍以同样的理由上诉到xx{zg}法院,控告堪萨斯州托皮卡地方教育委员会在学校中实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做法。{zg}法院的大法官{zh1}判定,在公共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没有它的位置,黑人儿童应当获得进入白人学校的权利。布朗案件标志着"合法的"种族隔离在美国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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