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网等产品进行检验的通知

关于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网等产品进行检验的通知

2010-02-10 09:17:09 阅读4 评论0 字号: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施工安全,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3月份开始对我省建筑施工等产品进行抽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检产品的范围

下列省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产品:

1、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2009年届满的登记备案产品;

2、新申请登记备案产品。

二、检验程序

1、检验样品的抽样、封样和送检工作由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产品在企业所在地销售、使用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抽样;未在企业所在地销售、使用的,由生产厂家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产品的省内销售、使用地信息,由省安监站会同当地建筑安监机构统一抽样、封样。

2、产品抽样地点为建筑施工现场、施工企业仓库或安全防护用具交易市场(服务部)。抽检样品为使用3个月以内或库存不超过6个月的产品,样品应完好无损。不得从产品生产厂家仓库抽样、封样。

3、、安全带、安全绳等产品,每种产品抽取一式两个样品;安全帽每种规格抽取一式七个样品。抽取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事项如实填写“等产品抽样检验联系单”(附件1)。抽取的样品要装入塑料编织袋中,包装袋上应标注样品编号(见附件2送检样品编号说明),并使用封条封口。封条应注明封样时间并加盖市建筑安监机构公章。样品收集汇总后,按规定时间送往指定地点。生产、经营厂家要给予抽取样品的施工单位或安全防护用具交易市场(服务部)同等数量的补偿。

三、其他事项

1、  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等产品的抽样、封样和送检工作。送检样品应在3月25日前送达省安监站服务中心,对未按规定封样、产品标识不全、超过送样时限的,将不予受理其产品的抽样检验事宜。

2、  省站将对抽样检验结果上网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间由企业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暂扣《登记备案证明》,产品不得在施工现场销售。整改期满,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在施工现场销售;检验仍不合格的,注销登记备案证明或不予受理登记备案申请。

3、  对在抽样检验工作中弄虚作xxx位和个人,省安监站将视情况给予通报。

4、  各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检查,对不具备《登记备案证明》的产品及时xx出施工现场,并将情况及时报省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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