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的行政机关
(一)主体名称:农业委员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二条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五十八条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七条“推广农业技术应当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应当列入国家和地方有关科技发展的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七条“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一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二款“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八款“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二十九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xxxx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0.《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二款“区、县农业机械行政主管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必须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查合格,领取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无农业机械经营资格证书的,不得经营农业机械。”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户提供农机具、农机作业、维修保养、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装备和技术人员、维修工,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考核标准及办法由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制定。”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出售、转让国家补贴购置的农业机械,须经区、县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批准。”
《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dy}款规定的,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顿,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dy}款、第三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条“关系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并有重大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注册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种子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可以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报农业部核发。”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运输、携带xxxx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xxxx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及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报经申请利用者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9.《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0.《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1.《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四条五款“(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dy}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第二十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二十一条{dy}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一条 养殖、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二)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22.《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农委)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三)按照管理权限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四)监督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使用情况;(五)受理有关农民负担的检举和控告,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六)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受理有关农民非法负担的检举和控告。从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置的收费、集资和基金项目,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增加农民负担的,由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如数退还非法收取的款物;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
23.《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负责”
24.《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2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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