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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说明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要求,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产品无需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

一、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解释

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1)国际组织指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组织(WTO)等,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组织等),也不包含企业。

(2)报验时应提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报验时应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1)“随身携带”和“自用物品”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如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取货的情况。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1)本款指外国政府直接用物品对我国进行援助和赠送时的情况,并不包括我国利用外国政府的援助资金所购买的物品。

(2)报验时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二)实施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验放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各口岸分支机构。

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解释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1)本款中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中所指“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2)本款所指产品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3)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4)本款所指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1)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必须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引进、使用生产线的工厂。

(3)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引进生产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报验单等)。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1)本款适用少量在用产品出口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申请人应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单位。

(3)维修单位作为申请人时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提供当时出口时相关单证(如出运报关单等)。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1)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的)。

(2)本款所指的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1)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1)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xx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时需提供免xx明复印件)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xx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2)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二)实施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五、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情况下,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需补充、修改材料而延误的时间除外。

六、监督管理

(一)《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

3.编xxx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

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5.按照认监委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我局将把违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将采取加严审查或逐批检查的方式进行控制,对屡次违规的将不予办理《免xx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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