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蛋白质特权”看中国特权现象
在过去的一年中,媒体曝光了许多特权事件,涉及特权车、特权房、特权学校、特权用人等等,可谓形形色色,无奇不有。

  根据生活经验,人们可以推断,没有被曝光的远比被曝光的多。被曝光的已不胜枚举,没有被曝光的有理由相信实际上已经弥漫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如此众多的特权现象,到底说明了什么问题?

  特权现象,在中国是有悠久历史的。在中国古代,皇室享有{zd0}的特权,各级官吏等而次之,享有大大小小的特权。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说:“一切特殊的待遇,也可以叫特权,应该取消。”但是,“特殊的待遇”还只是制度化的特权,它“应该取消”而实际上并没有真的被xx取消,而其他非制度化的特权,更是随处可见,数之不尽。半个世纪前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物资严重匮乏,对肉、蛋等副食品的优先占有就成了一种特权。

  根据当时的“xx”制度规定,从1960年8月起,对在京的高级干部(党员政府副部长以上、非党员副局长以上)和3级以上的高级知识分子,分别发给甲、乙级特需供应证。甲级证每月供应肉2公斤、蛋1.5公斤、糖1公斤;乙级证每月供应肉1.5公斤、蛋1公斤、糖0.5公斤。

  从1961年2月起,凡科研9级、工程技术10级、医务12级、出版9级、新闻13级、文艺11级、高教9级、中专7级、中教4级、小教1级以上人员以及17级以上的干部(处级、科长级),月供应食糖0.5公斤、大豆1.5公斤;相当于行政13级以上的人员(司局级、地市级),每月供应肉1公斤、蛋1公斤、糖0.5公斤、大豆1.5公斤;相当于行政7级以上的人员(省部级),每月供应肉2公斤、蛋1.5公斤、糖1公斤、大豆2.5公斤。

  在物资充裕的今天,人们可能难以理解肉、蛋、糖、豆的重要性。只有经历过那个特殊年代的人,才能领会这种规定后面的特殊含义。这种特殊含义,可称“蛋白质特权”。由于生命活动不能缺少蛋白质,一个人每天需蛋白质0.8-1.2克/公斤体重,蛋白质摄入量不足会致病。人体所需蛋白质,主要来自肉类、禽蛋类等动物蛋白,和豆类食物中的植物蛋白,前者较后者为优。中国有发达的豆制品,主要原因就是古代平民百姓吃肉不容易,以豆制品替代摄取蛋白质。“三年自然灾害”期间,肉、蛋等副食品严重匮乏,这时候蛋白质就成了一种极度稀缺的社会资源,优先占有蛋白质就成了一种特权。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行政级别越高,蛋白质供应的数量、质量就越优越。当时戏称有权享受肉、蛋的干部为“肉蛋干部”,有权享受糖、豆的干部为“糖豆干部”“肉蛋干部”比“糖豆干部”享有更充分、更优质的蛋白质,而“糖豆干部”又比连糖、豆供应都没有保证的人更优越。这种通过制度化的力量确定的对蛋白质的等级性享有权利,显然是制度化的特权。

  制度化的特权保证了行政级别越高健康越有保证。一般老百姓,只有病人、产妇、幼儿等特定人群才能享有数量不足、质量较次的蛋白质供应。比如从1959年10月起,规定对产妇实行一次性补助鸡蛋、肉、红糖各1公斤,病人每日补助肉食7钱、鸡蛋9钱,儿童每人每月补助供应食糖0.5公斤、鸡蛋2.5两等。1961年1月,规定对浮肿病人每人每月补助供应鱼1公斤。

  这种在特殊年代对于享有蛋白质的等级性权利规定,是当时的“xx”制度的一部分。所谓“xx”,即特需供应,是对特殊人群的需求保障,是特殊人群对社会稀缺资源的优先占有权力。新中国成立后实施的这种“xx”制度,其渊源有两个:一是帝制中国特权制度的遗留,二是学习苏联。

  在帝制中国时代,宫廷中对各类人等的食品供应有明确的等级规定,比如清代对皇帝的女人所能享受的食品用准法律的《宫中则例》加以规定。皇帝的女人分皇后、皇贵妃、贵妃、妃、嫔、贵人、常在、答应八个等级,《宫中则例》规定她们每天可以享用的猪肉标准分别是26斤(清代单位)、12斤、9.5斤、9斤、6.5斤、6斤、5斤、1.5斤,蛋的规定则是皇后每天10只,皇贵妃每天5只,贵妃每天4只,妃、嫔及以下不保证供应。这种规定不是按个人实际需要量来确定的,而仅仅是体现特权的一种等级制度。当然,如果物资匮乏,那么等级地位越高的人享有优先占有食物的权力。

  在苏联,有专门为苏共高级干部开设的“xx商店”,高干们可在里面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供自己及家人享用。苏共也为中央干部提供特殊的医疗条件,在莫斯科郊外和一些风景名胜区建立疗养院,供其免费疗养。此外,干部子女可以进{zh0}的学校学习,毕业后再进入{zh0}的部门工作,工作后又可以很快走上显贵的权力位置。学习、工作、升迁,各个环节都特别优先,处处享受特权。苏共干部享有特权,形成了一个明显的特权阶层,这使其失去了民心,成为后来大厦倾覆的重要原因之一。

  特权反映了社会不公平,这种不公平在平等思想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但是,要消灭特权,不能只是要求消灭特权车、特权房、特权学校、特权用人等等特权现象,说到底,这些现象只是特权的表现形式,而不是特权产生的原因。特权的实质,是对社会稀缺资源的优先占有。而社会资源常常是受权力支配的。因此,可以说哪里有不受制约的权力,哪里就会有特权,权力对社会资源的支配能力越大,特权现象就会越严重。由此可知,要消灭特权,必须使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对社会资源的支配,应该尽可能交由市场化的力量而不是行政权力去完成,说到底,是要拔除优先占有社会稀缺资源的“特权精神”存在的制度之根。否则,“蛋白质特权”虽被取消,仍然会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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