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挂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偿?_ellis111的空间_百度空间
近日,代理了一件主、挂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摩托车手没有生命危险,但有可能成植物人,无法恢复意识。好在主、挂车都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两车保险限额应该足以赔偿损失了。
   不过,在法院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代理人抛出这样一个观点,主、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只以主车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此言一出,不仅我方表示反对,原告代理人也不认同,很快,我方和原告在这个问题上,结成了统一战线,双方围绕这个问题展开了多轮交锋,具体可在我的代理词中予以反映:

  

尊敬的审判员:
原告与被告A、B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C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A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以及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77586.10元的问题
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缺乏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原告提交的证据“疾病诊断书”上加盖的是“医院业务专用章”,不符合医疗规范,无法证明原告伤情的真实性;且该“疾病诊断书”记载的原告年龄40岁,也与事实不符;
2、原告提交的“出院结算单”,是一份复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是原件,也应与医疗费xx、住院病历结合,才能证明医疗费实际的发生、且与本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伤情有关。

二、关于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是在主、挂车商业险还是在主车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1、如果原告的医疗费有实际发生,应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在主车与挂车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支付给原告,总计2万元;
2、超出两车交强险限额的部分,被告只承担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且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医疗费77586.10元,没有超过主车商业险的限额(20万),故,本案中不应审理是否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主车商业险限额”还是在“主车与挂车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
3、即使原告的诉讼金额超出了主车的商业险限额,也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主车与挂车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本案中,主车与挂车为一体,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2)被告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关于主、挂车发生事故后,仅在主车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款无效。
首先,该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且免除自己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应属无效;
其次,该条款涉及到保险公司责任的免除问题,但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18条之规定,该条款无效;
{zh1},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观点,主、挂车发生事故,只应在主车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那么,挂车购买的商业险还有什么意义,按此逻辑,则保险公司要求客户购买挂车商业险涉嫌欺诈。
被告保险公司收取了挂车的保险费,却不愿意承担挂车的保险责任,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严重违反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该条款无效。
综上所述,原告无法证明其因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使原告能证明医疗费的真实发生,也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主、挂车交强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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