瞬雨.铂刻CTO@MirrorCity » 政府采购与软件国货

前不久出台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有媒体认为,该条例(意见稿)关于扶持国货的规定与WTO相关协议背道而驰。但在笔者看来,在中美关于外交和贸易的相互争执声中出台这样的政府采购行为规范,既能够满足了相关行业翘首期待多年的愿望,也刚好适应了崛起后的中国在外交和贸易等领域所持有的恰当姿态。不仅如此,该条例就如何界定和支持国货的条款内容,其描述还甚为模糊,应当加以进一步细化,否则不足以真正起到有力的作用。

引发争议的是条例(意见稿)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优先国货。诚如对条例的批评声音所说,我们希望更彻底的市场化,无论是为了建设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还是为了满足WTO的要求、不断加强国际贸易与合作。但是,国际间的关系、尤其是大国与大国的关系,不可能是一帆风顺和互助共赢的长期合作关系,而是在发展与合作的大前提下存在相当程度的竞争关系。与之相关,政府采购也应当大大方方地承认这种背景力量,而不是一味强调市场化。市场化的目的,不应当为市场化而市场化,而是为了谋求自身更大的发展而市场化。在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复杂环境中,政府采购不可能是纯粹的市场行为,它首先要服从政府所在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政府采购除了我们熟悉的办公、建设等用途,更典型的政府采购行为是用于国防用途。以美国的国防航空领域(包括空军、陆航、海航)为例,我们不难发现,绝大部分是波音、洛克希德·马丁等公司的产品。实际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政府都将支持国货作为自己政府采购的基本做法,从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国际惯例。

市场经济的启蒙者亚当·斯密反对重商主义、反对重农主义、反对贸易保护,反对政府阻碍自由贸易的各种政策,但他在国家安全等关键领域仍然同意一定的政策约束和扶持,比如在那个时代为巩固海军而扶持渔业。如今,我们已经身处全球信息化的时代,软件与计算机作为信息化应用的主要工具,对于国家安全和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软件与计算机领域的政府采购行为,值得我们xx和深入考察,也值得条例的支持和约束。

在亚当·斯密的年代,成本这一概念的组成内容还是由传统的生产成本和运输成本构成。即使国外产品在制造工艺和技术水平上存在一定优势,远距离运输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耗这些优势,从而自然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但在日新月异的信息科技水平和基于互联网的全球化时代,“产品”的内容和形式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运输形成的自然屏障早已不再发挥作用。

条例不是没有考虑到这种变化,条例所称的“货物”,已经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的描述;而条例所称的“服务”,也包括“各类专业服务、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等等。但在对“本国货物”的界定上,则明显与上述考虑脱节;条例将“本国货物”描述为:“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众所周知,软件和互联网产品(服务)几乎都是零边际成本。软件非一般制造品,其成本集中于研究和开发阶段,复制生产和运输的成本都趋近于零。在这样的条件下,“生产”一词很容易被狭隘地理解为其承载媒介(如光盘软盘及包装物)的生产,那么国外产品能够轻而易举地乔装成“本国货物”,从而绕开条例限制。互联网产品比软件有着更加彻底趋零的边际成本,例如谷歌就是利用这种广义生产和传播的零边际成本迅速实现了各个新兴信息领域的事实垄断。而且,软件与互联网在未来将更加密不可分,越来越多的软件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给用户。无论网站的设置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其服务都能够在瞬间提供到用户的桌面。所以笔者对此深感忧虑;因为按照条例,是否网站服务器在国内就能够被视为“本国货物”,显然其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但根据条例却无法得出这一结论。

条例是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出现的。既然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姿态和合适的时机,既然立足于支持国货的发展,笔者希望能够充分考虑到信息化的时代特点,细细斟酌相关内容的界定条件和定义方式。

本文刊发于2月10日《环球时报》,标题《政府采购,国货定义别太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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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瞬雨
技术经济观察家,自由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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