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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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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
11.6.1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11.6.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人口处和其他明显便于操作的部位,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11.6.3消火栓是用户和消防人员灭火的主要工具,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应设直接启动消火栓泵的按钮,并应设有保护按钮的措施。消火栓按钮若采用总线编码模块报警时,应在消火栓按钮与消防水泵房之间设置独立于总线的专用控制线路,用于直接启动消火栓泵。
11.7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装置
11.7.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1.7.2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25m;在走道交叉处、拐弯处均应设置扬声器,走道{zh1}一个扬声器距走道末端不大于12.5m;
2在部分工业厂房、停车场、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空调机房、风机房、洗衣机房等有背景噪声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客房设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11.7.3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宜设置专用的播放设备,若与建筑物内公共广播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床头柜内设有服务性音乐广播扬声器时,应有火灾应急广播功能;客房无服务性广播时,宜设置应急广播,功率不小于1W;客房无扬声器时,设在客房外走道的每个扬声器的实配输入功率不应小于3W,且扬声器在走道内的设置间距不宜大于10m;
3消防控制室应能监控用于火灾应急广播的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遥控开启扩音机和扬声器播音。
11.7.4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时同时广播的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zd0}容量总和的1.5倍。
11.7.5特级保护对象的建筑物各避难层内应设置可独立监控的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11.7.6火灾应急广播配线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按疏散楼层或疏散区域分回路馈线;各输出回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功能等;
2当其回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它回路的正常工作;
3应急广播线路不得与其它(包括火警信号、联动控制信号等)线路同管或同槽敷设;
4应急广播所用的扬声器不应加开关控制,若设置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则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转为应急广播。
11.7.8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00V,各楼层宜设置馈线隔离变压器。
11.7.9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置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3在环境噪音大于60dB的场所设置火灾警报装置时,其警报装置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4在设有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先呜警报8~16s,再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间隔播放,也可以根据疏散时间手动控制播放程序。
11.8消防专用电话
11.8.1消防专用电话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11.8.2消防专用电话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用户电话机应能摘机即可呼叫。
11.8.3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装设向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11.8.4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应在1.3~1.5m。
11.8.5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民用建筑中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1)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变配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电梯轿厢以及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等;
2)灭火系统操作装置处或其控制室。
2设有手动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消防电话塞孔。
3特级保护对象建筑物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11.9火灾应急照明
11.9.1为火灾事故提供的应急照明称为火灾应急照明,其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在{zh1}阶段撤离火灾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照明;
3火灾应急照明所选用的灯具应为符合国家有关准入制度的产品;
4除蓄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外,火灾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电源作为应急电源。
11.9.2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等;
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以及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飞机停机坪。
11.9.3公共建筑、一类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疏散走道和各安全出口处;
3建筑高度24m以下建筑物中的观众厅、建筑面积大于400m。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演播室;
5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大于300m。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6高层民用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
7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各安全出入口应设灯光疏散走道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
11.9.4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m。疏散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天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11.9.5候机楼、长途汽车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火车站、地铁车站,旅馆、学生宿舍,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其它地下民用建筑,歌舞厅、卡拉0K厅、夜总会、录像放映厅、桑拿浴室、游艺厅、保龄球馆、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病房楼等医疗保健和婴幼老弱残障人员服务设施,商店、礼堂、体育馆、影居0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当消防性能化设计要求时,应在其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设置电光源型或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当上述场所的疏散走道为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0m。当消防性能化设计无要求时,疏散指示标志已能满足安全疏散指示的要求。由于这些场所人员密集,为防止疏散人流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应将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减小一半。
11.9.6在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墙面或地面上设置的疏散导流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在地面上时,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的中心线布置;
2设置在墙面上时,其中心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0mm;
3疏散导流标志宜连续布置,标志的宽度不宜小于80mm,长度不宜小于300mm;
4当间断布置时,蓄光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应超过1m;电光源型疏散导流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m,不应超过3m;
5当疏散导流标志遇到的门不是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宜在该处的地面连续指示;
6当与疏散指示标志联合设置时,其顶边应低于疏散指示标志下边缘50mm。
11.9.7设置蓄光型消防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场所和部位应有满足蓄光要求的电光或日光照明的时间,其照度,对于荧光灯,不应低于251x;对于白炽灯,不应低于401x;对于只有受控的照明场所,不能保证蓄光标志正常蓄光,故不得采用蓄光标志作为火灾应急照明;
2应满足正常电源中断30min后其表面任一发光面积的亮度不小于0.1cd/m2。
11.9.8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以上各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急照明在火灾确认或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时应自动开启,其转换到额定照明状态的时间应满足:备用照明不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大于1.5S);疏散照明不大于5s。对于高压气体放电灯等光源,由于从电源开启到输出额定光通量的时间较长,不满足本条要求,因此不得作为应急照明灯具的光源。
2疏散照明平时处于点亮状态,但在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的假日、夜间可例外;蓄电池作为照明灯具的备用电源,在上述例外非点亮状态下,应保证不能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以使蓄电池处于经常充电状态。
3安全出口标志灯在首层的疏散楼梯应安装于楼梯口的里侧上方。疏散走道f通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安全出口标志灯,应有图形符号,在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疏散标志灯的设置部位见图11.9.8。
图11.9.8疏散标志灯设置位置示例
注:用于人防工程的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示例中间距的1/2。
4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所损伤。
5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并不应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11.9.9为火灾事故提供的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应满足建筑内人员的疏散或暂时继续工作所需时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zd1}照度要求见表11.9.9所列数据。
表11.9.9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照度表
区域类别 |
场所举例 |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
照度 |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备用照明 |
疏散照明 | ||
一般平面疏散区域 |
一类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疏散偻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空、合用前室 |
|
不少于30min |
|
不低于0.51x |
竖向疏散区域 |
疏散楼梯间 |
|
不少于30min |
|
不低于51x |
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域及地下疏散区域 |
公共建筑1}1的观众厅、离层公共建筑中的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侯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进难层(间)等场所(含建筑面积大干4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下的上述场所) |
|
不少于30min |
|
不低于5Ix |
航宅疏散场所 |
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 15_饥停机坪 |
不少于60min |
|
不低正常照明照度 |
|
避难疏散区域 |
避难层 |
不少于60min |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
消防工作区域 |
消防控制事、电话总机房 |
不少于180min |
|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
|
配电事、发电站 |
不少于180min |
| |||
水泵房、风机房 |
不少于180min |
|
11.9.10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的尺寸应与疏散人员的观察距离相适应,并应符合表11.9.10的要求。
表11.9.10最小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尺寸(m)
观察距离L |
正方形怀志的边长或长方形标志的短边 |
网环标志的内径 |
三角形标志的内边 |
1≤2.5 |
0.063 |
0,070 |
0.088 |
2.5<1≤4.0 |
0.1000 |
0.110 |
0.140 |
4.0<1≤6.30 |
0.160 |
0.175 |
0.220 |
6.3<1≤10.00 |
0.250 |
0.280 |
0.350 |
10.0<1≤16.0 |
0.400 |
0.450 |
0.560 |
16.0<I.≤25.00 |
0.630 |
0.700 |
0.880 |
1>25.0 |
1.000 |
1.110 |
1.400 |
注:观察距离应从最远疏散点至最近标忠的距离计算。
11.9.11应急照明灯规格见表11.9.11—1。
表11.9.11—1应急照明灯规格
注:1I型标志灯内所装光源的数量不直少于两个。
2疏散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长宽比可取1:1或2:1,长边最小尺寸不宜小于400mm:
3应急照明灯规格型式的选择方案参见表11.9.11—2。
表11.9.11-2应急照明灯规格的选择方案
11.10系统供电
11.10.1系统供电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供电和消防设备供电。
11.1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蓄电池备用电源。
11.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备用电源一米用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zd0}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1.10.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应由UPS电源装置或蓄电池型应急控制电源供电。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应有可靠保障。
11.10.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直流备用电源蓄电池容量应按在常用电源中断时,监视状态下工作3小时后,整个系统{zd0}负载条件启动受控设备,并工作30min来计算;其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
11.10.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脱扣型剩余电流保护器,可采用只报警的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监控。
11.10.7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1.10.8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
11.10.9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部分宜与常用电源部分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而需要与常用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有防火隔断,并应满足在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1.10.10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供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宜采用直接启动。
11.10.11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应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主电源与应急电源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当主电源恢复后,应延时自动切换至主电源供电。
11.10.12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1.10.13除第11.10.10条所规定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常用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回路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除应急照明外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
2由此配电箱引出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但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3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宜安装在该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当未安装在配电小间内时,配电箱、控制箱的防火性能不应低于所控设备的防火性能。
11.10.14公共建筑屋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或设备自带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1.10.15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和普通客梯,若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肖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采用放射式供电。
11.10.16应急照明电源,可采用EPS作为集中应急电源装置,亦可采用照明器具自带蓄电池作为应急电源,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常用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2当建筑物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其应急照明电源按防火分区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或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当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有困难时,可由临近防火分区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引单独回路供电。
4高层公共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每层或最多不超过4层,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5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配带插座;
6当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所处环境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能满足蓄光装置的要求时,方可采用蓄光装置作为此类照明光源的辅助照明。
11.10.17消防专用配电箱(屏)、控制箱(屏)及开关器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屏)、控制箱(屏)应为防火型,箱面应加注“消防”标志;
2断路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115%的电动机额定工作电流,并应设置瞬时短路保护,且宜选用无过负荷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当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时,只作用于发送相应报警信号,不应作用于跳fq断电;
3电源转换开关,应具有自动切换及电源工作状态输出功能,满足带负荷开、合要求,显示电源位置,不宜有短路、过电流和过欠电压保护功能,不应有零位。
11.10.18消防设备应急电源(EPS),可作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备用电源,为系统或系统内的设备及相关设施(场所)供电。
11.10.19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表11.10.19要求。
表11.10.19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
保证供电时间(min) |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
≥10 |
人工xxx |
≥10 |
各种确认、通报手段 |
≥10 |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
>180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0 |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
>30 |
C02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
>30 |
防排烟设备 |
>180 |
火灾应急广播 |
≥20 |
火灾疏散标志照明 |
≥30 |
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
≥180 |
避难层备用照明 |
>60 |
消防电梯 |
>180 |
直升飞机停机坪照明 |
>60 |
注:表1所列持续供电时间是{zd1}标准,有条件时宜延长。
11.11导线选择及敷设
11.11.1本节适用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设备的供电及控制线路的选择及敷设。
11.11.2消防线路的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11.1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
11.1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1.11.4规定。
表11.11.4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
11.11.5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也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支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线或电缆;
4消防设备所附控制线路,宜选用与相应消防设备供电线路相同标准类别的电线或电缆;当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普通型电线或电缆。
11.11.6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物绝缘电缆可直接明敷,但应采取防止机械损伤的措施。
2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管保护,但应采取分隔措施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
3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或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一般情况下为涂防火涂料保护)。
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用穿金属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消防电源、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宜采用穿金属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必须在电缆竖井外明敷时,应采用穿有防火保护措施的金属管保护。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6横向敷设的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宜穿入同一根管内,但探测器报警线路若采用总线制布设时可不受此限。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布线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低压配电线路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种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8建筑物内宜按楼层分别设置配线箱做线路汇接。对同一系统不同电流类别或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应分别接于不同的端子板上,且各种端子板应作明确的标志和隔离。
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
11.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12.1系统应简单、可靠、有效、实用、安全、经济、灵敏,不影响供配电系统的供电安全。
11.12.2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12.3电气火灾监测报警系统的设置,宜满足如下要求: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应以低压配电系统末端探测为基本原则;
2在供电末端负载和漏电流很小,且其上一级的负载条件和正常泄漏电流仍符合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时,可以在其上一级供电处设置;
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安装在TN—C—s系统或局部TT系统的场所;
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用于报警,不宜自动切断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
11.12.4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在0.3~0.5A范围内选择确定,当需要切断故障线路时宜有0.15~0.5s的延时。
11.12.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报警值必须与探测电气线路相适宜,探测器报警的泄漏电流不应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zd0}值的2倍。
11.12.6下列电气设备可不安装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电气设备;
2一般环境条件下使用的具有加强绝缘(双重绝缘)的电气设备;
3使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为不接地系统供电的电气设备;
4具有非导电条件场所的电气设备。
11.12.7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设置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在有消防控制室且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可以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
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可以接人设置在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集中显示;但该类信息的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和可燃气体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3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设置应参照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要求。
4保护区域内有联动要求时,可以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本身控制输出控制,也可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输出控制。
11.12.8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
1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息可以接人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但其报警信息显示应与火灾报警信息显示有明显区别。
2在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中,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配接火灾声光警报器使用,在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时,应自动启动火灾声光警报器。
11.12.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11.13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1.13.1仅有火灾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宜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宦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11.13.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有消防联动控制没施的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室。
11.13.3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群体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1.13.4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的有关规定。
11.13.5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BAS)、安全技术防范系统(FA)合用控制室。当与BAS、FA系统合用控制室时各系统在其室内应各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应产生干扰,也可在消防系统与其他相邻系统处设置简易隔断。
11.13.6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宜设置专用安全出口,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2内部和外部的消防人员能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房间部位,并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3有条件时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4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5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6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7应适当考虑长期值班人员房间的朝向。
11.13.7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1)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2)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3)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为1.3~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11.13.8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考虑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其他房间,诸如电源室、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应保证有容纳消防控制设备和值班、操作、维修工作所必要的空间。
11.13.9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11.13.10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显示等不同电流类别的屏(台),宜分开设置。若在同屏(台)布置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将不同用途的端子板分开设置。
11.14系统接地的设置
11.1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专用的接地端子板。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接地电阻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11.14.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接地端子板引至接地极。
11.14.3专用接地干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电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25mm2。专用接地干线不得采用钢管保护,宜穿硬质塑料管埋设至接地体。
11.14.4由消防控制室接地端子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11.14.5当建筑物结构钢筋与接地极可靠连通,且符合总等电位联结要求时,消防控制室的接地端子板可采用相应的结构钢筋作接地干线。
11.14.6消防电子设备凡采用交流供电时,设备金属外壳和金属支架等应作保护接地,接地线应与电与保护接地干线(PE线)相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