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展会“扫货”货不对板、以次充好的情况时有发生,等消费者发现后,销售商已不知所终。即日起在广州法制办网站公示的《广州市展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在展会结束后才发现侵权行为,可要求主办单位先行赔付,如索赔无效,可向工商部门投诉。 根据该条例,参展商不得销售存在质量或禁止流通的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产品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者,{zg}更可处20万元的罚款。 为招揽参展商和观众,一些展会组织者动辄便把其举办的展会冠以“国际”、“全国”等好听的名堂,同时还为参展商“量身定做”各类邀请函,同一个展会,发给机床厂商的邀请函就说是“机床展览会”,发给机械厂的就说是“汽车制造先进工艺与装备展览会”,五花八门,极具针对性。 为此,条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展会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广东”、“华南”、“南方”、“国际”、“亚洲”、“亚太”等字词。主办单位、参展商从事与展会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或发布与登记内容不一致的广告,严重者或由工商部门吊销《展销会登记证》,并处{zg}3万元罚款。 信息来自: 收集:小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