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骗取财物的行为。
[刑法杂文]:{dy}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罪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而不论数额或其他情节。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信用证,简称L儿,是国际贸易中银行依申请人(一般为货物进口商)的要求,向交易对方发出的有条件地承诺付款保证,通过对方银行支付实现。各国银行之间再进行结算。这种方式将商业信誉提高
三、本罪为行为犯。当前我国此类诈骗表现为骗取信用证项下xx,骗取信用证项下货物,信用证套汇融资,用假合同xxx骗取代理人对外付款再取回国内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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