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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版摘要:从TRIPS规定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临时禁令)入手,系统分析中国、欧盟及德国的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法律规定,并运用简单的图表式对比将三个比较对象间的差异清晰地呈现给读者。文章提出了临时措施程序规定中应该遵循的一些法律原则,并对程序当中各方参与者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梳理。
,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与税法研究所;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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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卓敏 BioIPR-C.O.M
原载: 生物技术知识产权C.O.M.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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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二)
(三)
摘要:要有效保护知识产权,除完善实体法外,还应重视程序法。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的执行规范,尤其临时措施(英Provisional Measures;德Einstweilige Massnahme),更是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课题。中国自2000年开始的相关法律修订,成效卓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欧盟2004年4月颁布的一项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执行的准则中,明确了知识产权临时措施的整体详细规范;德国因现存民事诉讼法中的临时措施较为成熟,对适用TRIPS临时措施的压力也相对较轻,但也不乏问题。本文旨在以法律比较的方式,对我国目前的临时措施规范做出客观的评价,借助图表分析法,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剖析欧盟及德国的优势与不足,对我国的下一步发展提出一点思考。(该文章发表于2006年,现在根据新修改的德国专利法对相关内容做了更新)
TRIPS临时措施简述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共同组成了WTO协议的三大支柱。依据TRIPS三个基本原则中的{zd1}保护原则,知识产权保护中,程序法上的{zd1}保护标准也被写入了协议。
TRIPS协议的第三部分详细规定了权利的执行。在第四十一条{dy}款中,对临时措施作为一种特别的权利执行手段已经做了必要的铺垫。第三部分的第三节则为知识产权的临时保护措施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TRIPS第五十条,WTO成员国有义务在国内法中明确临时保护措施的适用。前文所提到过的TRIPS之三大原则,在适用临时措施时也是必须遵守的。此外,与临时措施相关的条款还有第41、42、43、47、48、49条。这些条款对法律责任的追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第42条的公平与公正程序、第43条证据规则、第48条临时措施滥用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第49条相关的行政程序。
TRIPS{dy}条{dy}款是该条约关于适用问题的核心部分。其{dy}款{dy}句首先从纯公法的层面规定了成员国适用该条约的义务。至于如何适用?适用时是否制定比该条约更高的保护标准?则留给了成员国的国内法来解决。但另一方面,根据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其他成员国同意,不可以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予以保留。
除此之外,我们还须看到,并不是所有的条款都能被直接适用。这在更多时候取决于条款的具体内容 。 正如伊贝肯所言:“协议的某个条款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国内法中的个案,取决于该条款是否与国内法的尺度相吻合”。
TRIPs诉前措施保护的权利范围
TRIPS协议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采用快速有效的临时措施来保护其合法权益。这里所指的知识产权,已经由TRIPS第1条第2款做出了明确的范围划分。具体而言,协议中的知识产权种类(在其{dy}节至第七节第二部分中)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Art.9-14);商标权(Art.15-21);地理标识(Art.22-24);工业品外观设计(Art.25, 26);专利(Art.27-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Art.35-38);商业秘密(Art.39)。
作为WTO的成员国,中国和德国都应保证(见Art.1, 2, 3, 4 TRIPS)这一措施能够在国内法的层面上得到适用。处于该保护范围中的权利当然地可以适用临时措施。但处于该范围之外的权利是否可以适用临时措施,则取决于各国的国内法。例如:植物新品种权利是否可以通过临时措施进行保护,取决国内法的规定。
TRIPS临时措施的分类
根据临时措施之目的可将其分为两类:制止侵权的临时措施与证据保全措施。
制止侵权的措施包括制止已经发生以及即将发生的侵害。若任何迟延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时,法院应当有权在不听取对方当事人陈述(inaudita altera parte)的情况下决定采取临时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阻止损害扩大。
保存侵权证据实际就是证据保全。证据是确认侵权的根据,是后期诉讼中法院做出判决不可缺少的依据。为保证侵权行为有据可查,尤其是当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时,法院有权依申请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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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卓敏 BioIP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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