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我国税收政策与制度的重要调整(七--八)(xzlhdxzlhd)
七、科技、教育、文化、宣传、卫生

  1月2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即日起施行。这个文件中规定,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yj}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以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意见中提出,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医疗机构,或者向医疗救助、医疗机构等慈善捐助。

  3月18日,国务院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方案中提出,落实非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营利性医院税收政策。

  3月26日、27日,根据2008年10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发出《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上述{dy}个通知中规定: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注册之日起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和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从注册之日起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资产划转、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转制方案确定。

  上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上述规定适用于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所有转制文化单位和不在文化体制改革地区的转制企业,执行期限为2009年~2013年。

  上述第二个通知中规定:

  1.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包括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和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2.2010年底以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3.出口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出口退税。

  4.文化企业在中国境外演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另行发文明确。

  6.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包括缩微制品)超过2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已经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7.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和配套件、备件等,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关税。

  上述文化企业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企业。除了上述规定中另有规定者外,其他税收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2013年。

  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2011年,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中国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

  5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8个单位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7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8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起执行,其中规定:

  1.2010年广州第16届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组织委员会、2011年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运会)执行局和2009年哈尔滨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以下简称大冬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税收政策

  (1)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和所发收费卡收入,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按照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和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3)组委会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组委会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4)组委会免征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2.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参与者的税收政策

  (1)参赛运动员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依法征免个人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依法在税前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组委会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亚运会、大运会和大冬会的进口税收政策

  大冬会的进口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亚运会、大运会实行下列进口税收政策:

  (1)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为举办亚运会、大运会进口的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者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亚运会、大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亚运会、大运会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或者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竞赛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亚运会、大运会期间按照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亚运会、大运会结束以后复运出境的予以核销;留在境内或者变卖的,按照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1.自2009年~2010年,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1)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bfb}先征后退: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和老龄委的机关报刊,新华社和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刊(上述机关报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以初中以下少年儿童为主要对象的报刊,普通中学、小学学生课本和中等职业教育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和新疆自治区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另有规定的图书和报刊。

  (2)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上述第(1)项规定实行增值税{bfb}先征后退的图书和期刊以外的其他图书、期刊和音像制品,另有规定的报纸。

  (3)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bfb}先征后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和制作业务,列名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2.自2009年~2010年,对下列新华书店实行增值税免税或者先征后退:

  (1)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和由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的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县级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不包括位于直辖市、地级市所辖的区中的新华书店。

  (2)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bfb}先征后退。

  3.自2009年~2010年,科普单位〔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下同〕的门票收入;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中国境外单位向中国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区域政策

  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优化航运金融服务发展环境,对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积极研究从事国际航运船舶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具备时可以先行在上海试点;研究进出口企业海上货物运输保费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加强税收征管和稽查,切实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6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据此发出《关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和国际航运中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的纳税人从事海上国际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从事货物运输、仓储装卸搬运业务取得的收入;注册在上海的保险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月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意见中提出:支持在台商投资区和台资企业密集地区开展海关保税物流中心试点;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统一的土地、税收政策,营造公平、开放的投资环境;积极推进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业发展。

  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

  12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有关税收的措施:

  1.充分发挥北部湾经济区xx带动作用。鼓励在行政管理、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和涉外经济等改革方面先行先试。落实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

  2.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信贷、工商登记等方面加大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支持力度。

  3.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推进钦州保税港区、凭祥综合保税区和南宁保税物流中心建设。

  4.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广西的投入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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