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党的十四大就提出:“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而发挥市场对于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可以追溯至更早。1987年深圳市分别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了三宗土地,开创了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先河。经过20多年的发展,应该说中国土地市场建设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对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加快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
但应该注意到的是,目前我国土地市场对于土地资源的配置是有其特殊性的。这些特殊性的存在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限制了市场机制对于资源配置作用的有效发挥。{dy},土地资源的配置更多的是通过一级市场的价格机制得以实现,因此也就产生了对于招拍挂制度导致的土地受让方”价高者得”的现象的诟病。第二,土地的供应方为单一主体——政府。这种供方垄断加之对于地方政府绩效的考量体系以及分税制引发的“财权”与“事权”不均衡,必将导致在土地市场低迷期供应方“惜售”而土地市场活跃期供应方“推波助澜”现象的出现。也就是完整意义上的供求机制并未得到有效建立。而且供方垄断的存在也使得市场机制中的竞争作用难以发挥效用。第三,由于目前房地产行业对于社会经济的支柱性作用,使得以土地为成本载体的房地产开发商群体达成了一致性的行业看涨预期,特别是2009年还更多的加入了具有国企背景的开发商。这种基于产业“绑架”经济的思路,实际上弱化了市场经济中的风险机制。再次,土地供应方式上双轨制的并行存在(招拍挂出让和协议出让并存)也使得较难从一般性的公开市场观察其全部交易行为引发的后果;第四,土地做为一种特殊的“产品”,其在供应总量上受到当地资源禀赋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条件的限制,并非可以无上限的增加供应量。第五,以土地做为“面粉”而制造“面包”的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这种“成本”与“产品”之间市场配置资源机制发挥程度的不同,必然引发二者“谁决定谁”的争论。
这些特殊性的存在说明我国土地市场建设未来仍需要从如何更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各个方面入手进行研究和改革。近期出台的“国11条”中指出“各地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笔者认可政府为了“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制定初衷,但对于“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的提出确实值得再商榷。仅仅从廉政建设角度考量,土地出让环节的招拍挂价格机制已经建立起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而“土地出让综合评标”的行政成本和行政风险可想而知。其实利用价格解决土地出让的进入门槛加之后续对受让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又何尝不是一种“宽进严出”可选路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