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8刊于《中国税务报》第十二版服务热线
中国税务报: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2004年起陆续购地70多亩,在厂区中间上空横穿三条高压线,根据供电管理部门的相关安全规定,高压线路下土地不能兴建任何建筑物,造成我公司厂区内受影响的土地面积多达6400平方米。请问,这块受影响的土地与正常土地是一样缴纳土地使用税吗?
福建省某外商独资企业财务处 王丽霞
答:根据《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第三条的规定,输电线路用地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仅适用供电部门;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44号)第三条规定:“关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因其他行业也有类似问题,在我局统盘研究另行文作出法规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不属于供电部门,这一块6400平方米无法利用的高压线路占地,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文之前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是,你公司地处福建省,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第六条规定:“对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可以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也就是说,你公司这一块无法利用的土地如果符合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而闲置,那么可以享受从低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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