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中吃出异物‘小肥羊’被索赔200万”追踪
事发分店隶属“内蒙古小肥羊”
当事人调整诉讼对象,福田区法院已立案
因吃火锅吃出了8只大小不等类似蟑螂的异物,且得不到餐饮店真诚的道歉,深圳市民高女士将深圳市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告上了罗湖区法院,除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道歉外,并索赔200万元精神损失费(详见2009年11月27日深圳观察AⅡ04版)。不过因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也就是说高女士告错对象,最终罗湖法院驳回了高女士诉讼请求。
记者昨日从高女士代理人徐律师处获悉,诉讼请求被驳回后,高女士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和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告上福田区法院,要求“小肥羊”书面公开道歉,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失费200万元和医疗费160元,目前福田区法院已受理该案。
高女士在诉状中称,2009年10月14日20时许,她与亲友在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餐厅就餐时,在火锅中当场吃出8只蟑螂。酒店执行经理张某某曾拿出1500元消费代用券要求私了,被她当场拒绝,她要求小肥羊作出书面道歉,双方发生了争执。{zh1},她及家人将汤锅作为证据带走。
高女士诉称,此事对她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自此她对汤锅类食物产生恐惧、厌食和短时内不能进食等状况,使身体和心理遭受了巨大折磨和痛苦。而事发后,对方极端漠视消费者权益,极不重视食品安全,拒不真诚道歉,甚至公然否认她在其处就餐的基本事实。
事发后,高女士将深圳市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告上罗湖区法院。2009年11月26日,此案开庭审理。负责为深圳市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辩护的陈先生向法庭出示证据证明,高女士起诉的“小肥羊”梅林店隶属于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不是一个法律主体,该店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没有直接隶属关系,被告主体不适合,也就是说高女士告错了对象。
2009年12月1日,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高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主张的事实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也没有证据证明深圳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对高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而后高女士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
徐律师在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20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确实比较高价,他们只是想通过高价精神赔偿来引起人们对餐饮行业食品卫生和食品安全的关注,为何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也是因为罚得太轻。徐律师表示,一般出了类似事件后,消费者维权很艰难,“比如说出事后小肥羊什么都不承认,他们处理事情的态度也让我们很气愤”。
徐律师还称,如果200万元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他们将用此款成立‘公益基金’,将款项全部捐给社会福利事业或维权基金。
据介绍,此案何时开庭,还要等待福田法院的开庭安排。
来源:利剑维权网 作者:利剑维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