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轻信某公司为专业理财机构,委托其进行外汇炒作,结果全亏,该公司拒绝按保底条款赔偿,故王某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诉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所签协议无效及赔偿其外汇交易账户初始资金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8504元)。日前,石景山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某与某公司所签委托操盘协议无效,并由某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51 400元。
据了解,
2009年1月15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委托操盘协议,其中约定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操盘,协议有效期自2009年1月15日至2009年4月15日止,同时对盈利和亏损问题做出相关约定。此后,赖某操盘导致亏损,截至2009年3月18日,王某外汇交易账户仅存1.23美元,但被告未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并表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某公司及赖某辩称,首先,王某委托赖某实际操盘,双方为此签订委托操盘协议,公司并非合同主体;其次,上述协议具有个人之间合作性质,内容真实有效,不应认定无效;再次,在协议履行期间,王某本人未经赖某同意擅自委托他人进行操盘,所导致的相应经济损失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由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赖某在协议中署名的后果应由法人承担,且该协议乙方栏和修改部分亦加盖某公司公章,因此,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因赖某并非合同主体,本案中不再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其次,双方所签委托操盘协议属于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因该公司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双方之间的委托操盘协议属于超出国家特许经营而订立的合同,故应归于无效。再次,由于某公司在明知其不具有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情形下与王某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同时亦履行了外汇操盘行为,对于经济损失的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王某在缔约时没有审查该公司的委托理财经营资质,未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形下与对方缔约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对于合同无效所导致经济损失的承担,应根据订约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责任承担比例。
律师点评
炒外汇,与炒股、炒期货一样,作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在一段时间里,为众多投资理财者所热议的一个话题。本案中的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简称外汇委托理财。通俗地说,就是投资理财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理财机构或个人,为自己提供外汇买卖理财服务,并收取一定酬金的金融服务方式。外汇委托理财,因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对于绝大多数家庭和投资者来说,都还显得很陌生,很神秘,有种距离感。当然,我们今天并非教受大家如何炒外汇,如何委托理财,而是就其中相关法律问题作以简单探讨,希望能给与读者些许裨益。
一、本案的合同性质
根据前面的案例介绍,:王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委托操盘协议》,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某为其进行外汇操盘炒作,同时对盈利和亏损问题做出相关约定。此后,赖某操盘导致亏损。我们可以得出,双方所签委托操盘协议属于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准确的讲为外汇买卖委托理财合同。而外汇买卖委托理财业务,我们前面讲过,该业务属于超出国家特许经营的范畴,只有专业具备资质的理财机构或者个人才能依法办理,其它单位和个人是不能办理此项业务的。
二、本案合同的效力
既然我们认定本案的合同性质为外汇买卖委托理财合同,自然,某公司受托代王某操盘炒作外汇的行为属于外汇经营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令)第四条的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案中,因某公司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许经营许可证,故其不具备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双方之间的委托操盘协议属于违反了上述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dy}款第(五)项的规定,双方所签订的《委托操盘协议》应归于无效合同。
三、关于本案对王某自负一定责任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笔者对于由于某公司在明知其不具有金融类委托理财资质的情形下与王某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同时亦履行了外汇操盘行为,对于经济损失的发生应负有主要责任的问题不作详评。关于对王某自负一定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王某在缔约时没有审查某公司的委托理财经营资质,未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形下与对方缔约亦存在一定过错。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2条关于当事人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不可否认的,某公司为了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首先违反了缔约过失责任,损害了王某的信赖利益。但对于王某,并非是无辜者而不知者不怪,王某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未认真学习法律,未对某公司的经营资质进行审慎审查,客观上也是造成合同无效的一个缘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合同无效所导致经济损失的承担,笔者同意法院判令王某也承担一定责任的意见。
四、委托炒汇的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一:目前市场上众多打着“代客理财”旗号经营的机构或个人,有些并不具备代客理财的资格。在确定要将资金交给对方运作之前,{zh0}确认对方的资质,如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或者证券/保险/期货从业资格证书或专科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等等(个人)。
注意事项二: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咨询公司不能和客户约定分成,也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可以断定是骗子公司或者该公司违规操作,可向当地监管机构投诉。
注意事项三:牢记“股/期/汇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的原则,除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有保底承诺以外,金融市场的风险无处不在。在认准理财机构或个人(有从业资质的个人)之前,务必与其进行详细的沟通,在充分了解其投资方向、投资风格、可能存在的收益/风险比后再做决定。
注意事项四:市场上存在着大量代客理财的机构或个人,其中有真的可以信赖的,也有一些借用这一方式进行违规操作及诈骗的,请投资者擦亮双眼,不要被“天天涨
停、有内幕消息、短期获利多少”等敏感词汇所诱惑!(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
李庆军)
《法制文萃报》
2010-01-02
第14版《法桥·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