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管制为主的环境治理问题突出有待完善
我国环境治理手段主要以行政管制为主,但主要集中在事前环节的前置审批,而事中和事后监管薄弱。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突出表现是对企业日常排污监管不严、处罚不到位。一方面,我国现行排污费标准过低,污染物覆盖面窄,征管力度不够,企业排污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另一方面,环境监管涉及多个部门,缺乏有效的统一监管架构,环境执法以地方为主,一些地区出于发展经济的需要,放松环境监管和污染治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十分突出。
保护环境的正向激励不足,无法有效调动全社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一是企业缺乏内在动力。目前,环保对企业还主要是增加成本的活动,企业不可能长期亏本进行减排,因此,仅靠行政手段治理污染难以持续。二是在总量减排约束下,各地经常采取关停并转和拉闸限电等强制手段,代价高昂。
现行法律对环境保护的经济措施规定较少。例如,《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重点是监管分工、环保标准制定、法律责任和处罚等。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是总量控制、排污收费、超标排污处罚,以及针对燃煤、机动车等特定污染源的强制性措施。对于国外已普遍采用的排污权交易、环境税和补贴等经济手段,我国法律缺乏明确规定。政策不配套,制约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例如,国家强调和鼓励资源循环利用,但我国产业政策以规模大小作为市场准入门槛,一些循环利用项目达不到规定的规模标准,得不到“准生证”;一些企业余热发电要交容量费,不能上网等。不少风电场因电网不配套而弃风,不能足额发电。许多企业需要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但却找不到合适的技术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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