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分为将官、校官、尉官三种 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中校、少校 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军衔/武警警衔由低至高的顺序、样式和相对应职务如下: 义务兵 列兵:一道细拐 上等兵:两道细拐 士官 一级士官:士官标志加一道细拐 二级士官:士官标志加一道粗拐 三级士官:士官标志加一道粗拐一道细拐(粗拐相当于两道细拐,各级别以此类推) 六级士官:士官标志加三道粗拐 尉官 少尉:一杠一星,排职 中尉:一杠两星,排职、正/副连职 上尉:一杠三星,正/副连职,副营职 校官 少校:两杠一星,正/副营职 中校:两杠两星,正/副团职 上校:两杠三星,正/副团职、副师职 大校:两杠四星,正/副师职、副军职 将官 少将:橄榄枝加一星,正/副军职 中将:橄榄枝加两星,正/副大区职 上将:橄榄枝加三星,大区正职至军委副主席(上将为我国目前{zg}军/警衔,军委主席不授衔;武警上将是大区正职,不担任军委委员) 海军、空军士兵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二字。 兵:服现役{dy}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dy}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dy}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根据军官所属的军种和技术特点,在海军空军和专业技术军官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专业技术”名称。 警衔等级的设置为5等13级。1等是总警监、副总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2等是警监,分3级,1级和2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3级警监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3等是警督,分3级,均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4等是警司,分3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批准授予;5等是警员,分2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根据这一方案测算,警监为0. 26%,警督为25. 56%,警司为60. 71%,警员为13. 17%,比例结构比较合理。 记 事 1992年9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评定授予人民xx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标志着评授警衔工作已进入了实施阶段。 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人民xx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 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向人民xx授予警衔,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首次授予人民xx警衔。 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人民xx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2000年8月1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xx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的决定》。该决定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人民xx警衔与行政职务的对应关系 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xx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