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圆明园一起车祸井盖管理单位与肇事司机一起赔_幸福Angel_百度空间
4年前发生在圆明园西路的一起车祸,造成3死2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记者今天上午获悉,该起车祸的民事索赔案有了结果,市一中院终审改判“井盖”的管理单位也要和肇事司机赵达文一起赔偿杨某等人的损失。

  事发时,赵达文驾驶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经农大南路左转上了圆明园西路,在圆明园西路快车道行驶途中,忽然发现一个凸出在马路上的井盖。据赵达文回忆,当时一侧是隔离带,另一侧是其他车辆。他慌乱中马上刹车,但是由于车速太快,没能在车撞上井盖以前将车停住,于是车轮轧在了路面上凸出的井盖上。车轮夹着井盖从圆明园主路上向右飞去,并与辅路上的车辆和行人再次发生碰撞,造成三人死亡,两人受伤。

  此后,检方在2005年指控赵达文犯交通肇事罪。海淀法院认为:赵达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超速驾驶过程中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及,发生3人死亡、2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中院对刑事案终审认为:现有证据能证明赵达文在肇事时车速已超过该路段的限速规定,遇井盖后已无法控制车速,导致采取措施不及,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赵达文提出事故的原因是由井盖引起的,理由不充分。赵达文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但是,伤者杨某在民事索赔中,把井盖的管理方北京海融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也列为被告,并认为海融达公司对道路上的井盖没有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达文也认为,井盖的存在是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一审法院判决赵达文单独赔偿。

  一中院对此民事案件终审认为,造成车祸事故的原因应当为赵达文超速以及脱离雨水井口的井盖两个原因的结合。因此,赵达文和海融达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后追访

  这一判决是否和已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矛盾?法院认为,此案是杨某起诉赵达文、海融达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以前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原告、被告主体均不相同,因此结论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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