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中心
《物业管理项目进入与退出若干问题研究》课题组
3.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物业管理项目退出原因分析
(1)前期承诺不xx
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的销售阶段作出的前期承诺到业主入住后不xx是一个普遍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项目时,没有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就前期承诺的责任承担问题交割清楚,造成很多后遗症。业主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就是拒缴物业费,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用计算机辅助电话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显示,在遇到物业管理纠纷时,有20.2%的消费者采取选择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而物业服务企业迫于种种压力,一般不敢公开向开发建设单位主张权利,{zh1}往往选择退出项目管理服务的方式进行逃避。
如2001年福建某房地产公司向业主发出了经过福州市公证处公证的《零物业费承诺书》、《服务项目标准承诺书》、《公共产权证书》。按照其中的承诺,业主将终生免交秩序维护费、卫生保洁费等物业服务费。但是据2005年8月5日《东南快报》报道,曾经创下全国“零物业费”先河的该项目,“交房3年后,这个承诺有点像‘风中的承诺’因物管资金不足,小区秩序维护员减少导致小区安全漏洞百出,所有电梯面临停运威胁,小区卫生状况不尽如人意,物业服务企业声称撑不下去就撤……”
(2)遗留问题不解决
物业服务企业代替开发建设单位解决项目遗留问题,是现在很多“父子关系”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工作,然而很多开发建设单位的遗留问题往往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解决起来比较复杂,且成本费用非常高。北京市宣武法院近年审理的上千件物业管理纠纷案中,有七成是因开发企业遗留问题引发。在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资金支持不足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单靠自身的力量往往很难达到业主满意。在遗留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业主往往将责任归责于物业服务企业,以拒缴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来“维权”。
4.因业主原因导致物业管理项目退出的原因分析
(1)业主消费意识差,物业服务企业因物业费收缴率低而退出项目
目前,有的小区部分业主的思想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已经习惯了“只享受,不(少)付费”,在住房消费上花钱买服务的观念还未建立起来。有些业主不清楚物业管理服务运行的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量和个项费用的开支情况,日常进出看到的只是秩序维护员、保洁员在工作,于是凭直觉作出简单判断,认为质价不符。由于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广泛性,服务的对象是一个物业区域内的全体业主而不是某一家,某一户。物业服务企业不会因为少数业主不交物业费就停止服务活动,所以一些贪图小利的业主就“逃费”、“躲费”。他们不交费,仍然可以享受到和其他业主一样的服务,这样很容易使更多的业主效仿他们的做法,长此以往就会形成这样的恶性循环:业主欠费
── 物业服务企业亏损 ── 服务质量下降 ──
业主长期拒交费。而目前的业主拖欠物业费尚未与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相挂钩,物业服务企业除了诉讼解决以外没有其他途径来强力救济。
(2)业主对于物业管理的政策了解存在偏颇,与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
由于目前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消费观念尚未xx形成,但是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和媒体对物业服务xxxx报道增多,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要求和期望却很高,很多业主希望用缴纳低廉的物业费换来无限的管家贴身服务,加上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自身宣传时没有讲清楚服务的内涵与外延,往往让业主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形成较大反差;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某些共性问题如小区停车收费问题、业主财产损失纠纷、共用部位出租、物业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有欠协商问题等长期存在并到达了矛盾多发时期;同时物业管理纠纷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一个小区内某几名业主起诉或被诉,经过媒体报导渲染后,往往会牵连其他有同样情况的业主起诉或被诉,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有的物业服务企业会选择退出在管项目。
(3)业主之间矛盾突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约能力不强,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实施正常管理
我国的业主委员会制度,由于没能充分考虑到我国物业管理产生的背景和社会需求,从开始自发的发起后,基本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和实践,就在政府的规定和各地的推动下进入了快车道,这样就自然缺乏了市场基础和适合的土壤,形成履约能力不足的局面。在现实中,一些运作不规范的业主委员会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众多业主和业主大会之上,擅自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当物业服务企业质疑业主委员会的解聘程序是否合法时,双方便产生争议,最终导致“恶炒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件发生。同时由于目前法律上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这一自治组织法律地位规定的缺失,加之没有一定的办公经费支持,使得其无法为过失甚至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物业管理项目进入与退出中的交接问题
在物业管理项目进入与退出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中可以看出,物业管理项目进入与退出中的交接环节,既是问题的多发环节,也是诸多相关问题的重要诱因。同时,由于交接内容涉及物业服务提供的各项基本条件和前提保障,交接过程涉及多个主体,需各方的通力协作配合方可完成。为此,有必要对进入与退出的交接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物业管理项目交接的内容主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及基础资料等。新建物业项目的交接主体为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二手”物业项目的交接主体为原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大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共同参与交接)。
(一)新建物业项目交接存在问题及成因分析
1.新建物业项目交接存在问题
(1)开发建设单位问题
对业主的销售承诺不xx问题。一是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项目硬件方面的销售承诺,在业主入住以后不xx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如:业主会所延期开放或实际功能与承诺不符、建成的绿化景观与承诺不符、中水入户及居家安防等承诺无法xx。二是开发建设单位就物业服务的单方承诺,而此类单方承诺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难以xx。如:业主空置房物业费的减免、涉及建筑外立面或使用安全的装修要求、关于机动车停车位使用权分配的要求等。以上销售承诺一旦无法xx,业主往往迁怒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采取不配合、不支持的态度,以至于拒缴物业费。
对物业服务企业承诺不xx问题。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减小、通讯等功能缺失,造成接待业主环境恶劣、沟通渠道不畅,业主由此对物业服务产生不满。
规划设计不合理问题。在项目规划设计中片面追求感官效果和技术指标,而忽略使用功能和养护需求。例如:大型水景水系没有水质养护设施设备、选用不适于本地生长的植物树种、电梯机房等设备间无通风降温设施等,以上问题均成为长期困扰物业服务企业且难以解决的问题。
基础资料缺失问题。物业项目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项目的各种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前期规划许可报批阶段、工程施工管理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全部资料,以上资料是项目具备交付条件和后期养护管理的重要依据。但是,在资料交接中往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交接资料缺失问题,各种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使用说明文件存在严重的数量和完整性缺失;二是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接时提供的各种资料存在不同程度的精准性问题,如:移交的是设计图或施工图而非竣工图、设施设备技术资料与实物不符等。
施工质量及延期完工问题。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是物业项目交接的主要内容,在交接过程中同样存在各种问题。一是共用设施设备存在诸多施工质量和功能性问题,如:内墙及外檐涂料脱落、楼道窗漏雨、楼宇自控的通话或控制功能失效、排水系统管道堵塞、收水系统管道未与排水系统联通、管道保温局部遗漏(北方地区)、消防或生活水箱渗漏、路灯电缆破损遇有雨雪天气短路、安防系统功能缺失、垃圾桶容积过小等。二是交接时共用设施设备配置数量不足或尚未完工,如:绿化、路灯、检查井、化粪井、非机动车车棚、信报箱、宣传栏和垃圾桶等设施,以及安防监控、楼宇自控、电梯、水箱和水泵等设备的数量不足或尚未完工。此外,由于交接验收时无法对隐蔽工程进行有效的直观查验,因而造成大量隐性问题的遗留,如:绿化种植土深度、墙面及屋面防水、水电管线排布、路面及石材铺装的底层处理等,就长期管理服务而言,隐蔽工程质量问题的危害性和解决难度尤甚于其他问题。以上施工质量及延期完工问题,无疑将造成物业服务企业无法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进而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满,激化物业服务主体双方矛盾,最终演化为物业服务企业恶意退出或业主恶炒物业服务企业。
遗留问题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在交接遗留问题解决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交接双方对交接中发现问题的确认存在异议,开发建设单位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问题不认可、不确认;二是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交接中发现的问题,造成问题的长期遗留;三是为解决工程及配套等质量问题,大量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进入已入住区域内进行各项返修作业,势必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在公共秩序维护和环境保洁方面的难度和投入。
(2)物业服务企业问题
对交接工作持不负责任的态度。一类是与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父子”关系的物业服务企业,在项目交接时秉持的是对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而非对业主负责的态度。另一类是在物业管理项目进入时,抱有在两、三年能获得盈利,一旦项目亏损就退出的短期行为。无论是以上哪一种,都是对业主、对社会极不负责任的表现,都难以在交接过程中严把质量关,其交接过程必然存在严重问题。
对项目交接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未能明确的意识到交接环节是物业项目管理的重要节点,是后期物业管理服务顺利开展的保障,因而对项目交接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交接前未制定详尽、完备的“交接方案”,以明确交接时间、交接内容及标准、交接程序、遗留问题处理等事项,并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在交接过程中没有配置必需的交接人员和查验工具,致使在有限的交接时间内无法全面、细致的完成查验工作,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指正。
项目交接工作必需的专业能力不足。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由于成立时间短,专业积累不足,尚未建立规范的交接程序和专业的技术文件。另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由于规模所限,不能配置涉及交接工作的各类专业人员,造成交接流程混乱、交接内容或问题遗漏。
2.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法制建设原因
法制建设包括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内容。目前,由于有关交接主体权利义务、交接程序、交接内容、验收标准、遗留问题解决等方面的法规尚不健全、完善,使得交接工作没有全面有效的依据;由于我国在管理体制上是按条块分割管理,而交接主体不属于同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之内,形成交接管理的真空地带。交接双方难以就相关问题的确认及解决达成一致,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借故不履行交接和问题整改责任,造成遗留问题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2)开发建设单位原因
开发建设单位因片面追求开发速度和经济效益,在销售阶段做出大量难以xx的承诺,在规划设计阶段忽视使用功能的合理性,在施工建设阶段漠视产品质量。为避免因延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赔偿,不顾销售承诺、产品质量、配套缺失等问题,强行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交接,并置遗留问题于不顾,长期不予解决。
(3)物业服务企业原因
因企业发展、资质升级、经营效益等原因,为承接物业项目管理而无原则地听命于开发建设单位,导致交接过程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