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润滑油对发动机工况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成为车辆的必需品。据不xx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大约消耗润滑油300万吨,一些不法商贩认为这是一个“商机”,也开始加工和制售润滑油,并以高节油率或特殊功效等虚假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在一些汽配城、汽修店和媒体,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广告宣传。
无限延长换油周期
武汉某商贸有限公司宣称,该公司代理的“韩国奇迹润滑油”,是21世纪世界{dj0}润滑油,目前有5万公里、15万公里及100万公里无需换油的3种规格的产品。
点评:润滑油专家秦贺年说,目前机油的换油周期一般为3万至5万公里,最长也不会超过8万公里。清洗油泥、积炭是发动机油的主要作用之一,但任何发动机油对油泥、积炭的溶解能力都是有限的,使用到规定期限时就会达到饱和程度。如果此时还继续使用,容易导致发动机拉缸、敲缸、爆震或烧轴抱瓦等问题。另外,机油本身在高温条件下长时间使用,也会氧化变质,逐渐失去功效,所以无限延长换油周期是不科学的。
虚高节油率
上海某润滑油公司宣称,该公司生产的“美国一号”润滑油在同等负荷下可降低发动机的转速,节约燃油46.8%。
点评:秦贺年说,优质的润滑油的确有一定减少油耗的功效,但润滑油的主要作用是润滑发动机部件,使其尽量少受磨损,而不是减少油耗。润滑油节省燃油最多不会超过5%,因为其节油原理是减小车辆行驶过程中发动机部位的摩擦阻力,润滑油只能润滑活塞、曲轴轴承等部位,而这些部位的运动阻力在车辆的行驶阻力中只占很小的比例,所以靠减少这部分的阻力来节油,空间非常小。以此来看,该广告宣传的节约燃油46.8%就不仅是夸大其词,更涉及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给产品“披”洋外衣
广东省中山市某润滑油公司宣称,该公司生产的安科润滑油以合成基础油、加氢、多级加氢及异构化矿物油为基础油,加之中东基础油因富含抗磨因子———硫,以及多年的研制开发所形成的雄厚实力,使该产品在技术上总是走在世界的最前沿。
点评:中国石油兰州润滑油研究开发中心博士张少明说,润滑油的主要成分是基础油,我国的基础油质量已经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目前在华销售的国际品牌的润滑油,如美孚和壳牌等大部分都是采用的国产基础油调配而成的。
用专利权迷惑消费者
青岛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宣称,该公司生产的“超级复合润滑油”已获得国家专利,该专利产品以其超常的技术性能对传统润滑油市场直接宣战。
点评:一些企业为了让消费者相信其产品质量,宣称已获得专利权。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在申请专利时只看申请文件,不对产品做试验。发明专利只代表产品的惟一性,符合申请条件就能办理,不能代表产品质量。
另外,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但此宣传中仅说明该产品为专利产品,所以不管该内容是否真实,其表述都不符合《广告法》要求。
律师点评:虚假广告势必会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果消费者能证明自己的确是因受到广告宣传的影响才购买该润滑油的,就xx可以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要求该公司或销售商进行赔偿。
对于虚假宣传,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不仅要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承担双倍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有关部门有权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并要求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xx影响,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对于广告监督部门而言,对违法者进行处罚不仅是权力,也是职责和义务。如果有关部门不对违法企业,尤其是在该企业已经承认自身广告违法的情况下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其自身就构成了行政法上的行政不作为,这时任何一个受害者都有要求该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力。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苏华)
编后:
润滑油广告宣传的陷阱除了上述四种情况以外,还有一些企业用玄乎其玄的专有名词夸大产品效果,谎称获得各种免检、认证、荣誉或在一些难以考证的虚词上做文章的现象。普通消费者不是油品专家,不能从产品原理上判断其真伪,所以很容易被不法企业的这些伎俩所迷惑。
值得提醒的是,真正有诚信的企业,在广告宣传中都会尽量让消费者明白其原理和特性,而不是用一些难以判断也无从考证的机构、数据或专业性误导虚词迷惑消费者。
来源: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可检测燃料油、柴油、汽油、润滑油等油品,以及化妆品、涂料、油漆、玩具等化工产品。
张水金(工程师)
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SM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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