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宗海砷污染案开庭6天 法庭驳回重新调查申请

云南澄江锦业被认定为主要污染源,一系列调查报告是否科学公正成焦点

阳宗海砷污染案件开庭6天

本报记者 张文凌

经过6天的审理,轰动全国的阳宗海砷污染案在云南玉溪澄江县法院审理完毕。

被告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业公司”)被认为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一系列调查报告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成为本案几天来的辩论焦点。针锋相对的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辩论和质证甚至一度达到白热化的程度,以至于审判长特别强调“控辩双方要注意用词,要有理有据进行,不得使用讽刺、人身攻击等语言”。

由于调查报告在本案中的重要性,被告向法院提出了对阳宗海砷污染源和污染途径重新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的申请。经过合议庭合议,法院驳回了这一申请。

代理律师:检方调查报告疑点重重

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锦业公司使含砷生产废水在整个厂区内外环境循环,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导致阳宗海水砷浓度自2007年 9月开始上升,至2008年7月砷浓度值超过V类水质标准,从II类下降到劣于V类,导致饮用、水产品养殖等功能丧失,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具体为:2001年以来,锦业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先后擅自技术改造改扩建年产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两条、开工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一条。

在上述工程施工中,澄江锦业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投产后,使用砷含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硫化锌精矿及硫铁矿作为原料生产硫酸,再用硫酸生产磷酸一铵。

此外,没有按照后期补办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监管部门的要求,建设规范的生产废水收集、循环、排放系统及废固堆场,长期将含砷生产废水通过明沟及暗管直接排放到厂区内一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xx坑塘内,将含砷固体废物磷石膏在3个地点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时直接将生产废水抽至厂外排放。擅自开挖3个洗矿废水收集池,未做任何防渗处理,抽取含砷废水进行洗矿。

澄江县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澄江锦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排放、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后果特别严重。被告单位澄江锦业及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应当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在法庭上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污染阳宗海行为”。其代理人马军、郭庆等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移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的的证据中,认定锦业公司是造成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的主要污染源的直接证据,是由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阳宗海水体砷污染事件的鉴定结论》,以及组成部分的《关于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污染阳宗海水体事件调查的专家组意见》及其附件、《云南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及周围区域环境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及其附件、云南省环保局《阳宗海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但“这些材料存在诸多疑点和错误,许多观点是推理和‘可能’,缺乏支持其观点的证据,使得调查报告丧失了应有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公诉机关驳斥了这一说法:提起公诉的8方面证据可以证实锦业公司的违法行为。这些证据包括,公安机关立案的根据、阳宗海遭受砷污染的事实证据、锦业公司有造成阳宗海砷污染的客观条件、云南防科所组织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西南有色金属地勘所的《地勘报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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