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乃文律师,相信“专业才能为客户服好务,诚信方可铸就品牌”。 周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细节的关注,注重从证据入手,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有口皆碑的职业道德和驾轻就熟的职业技能铸就了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了当事人和同行的尊重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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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总部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浩宇大厦9楼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东莞市中堂镇某服装外贸生意的法人,2009年底,张某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出口,从国内某布料公司购买了120料,由于张某与该布料公司有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张某先期只支付了20万元的货款,剩余的100货款答应等2010年5月份之前还清。不料2010某公司的出口业务遭受了金融危机的冲击,张某很快便资不抵债,关门停业。由于张某只履行了小部分还款义务,公安机关对张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进行了侦查。
办案经过:
张某家属慕名来到周乃文律师办公室,周律师接受张某的委托后,认为张某虽然未经过法定的破产还债程序xxx务而是擅自关门停业,但是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120布料款的故意,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世界性的金融危机造成其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从而无力偿还拖欠的布料款,应当属于经济纠纷,而非合同诈骗。公安机关经过讨论,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最终撤销了案件。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