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需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_安全生产_新浪博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7号)《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对象有四类,其中有需要持证上岗的有以下三类:

1.       :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责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又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管理者;

2.       安全管理人员: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又称安全主任;

3.       特种作业人员: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

 (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十二)矿山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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