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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农产品、海产品及其加工品的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对本规定第二十六条{dy}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监督抽查检测,有义务依法提供监督检测样品。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监督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检查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对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检测,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对比了一下规定修订前后变化,发现以下几点值得关注,欢迎业内人士发表意见交流!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前后变化
   (1)经营:由“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农药批发实行专营特许制度,农药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依旧是持证上岗。”
    农药批发和农药零售经营网点实行总量控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生产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销售网络。农药批发企业名录和销售网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从事农药批发经营,应当经农药专营许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要求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建设区域配送中心,完善农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立农药连锁经营网络,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药商店。
    申请农药零售经营的,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和农药销售网点规划的,应当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核发农药零售经营许可证。
    农药零售经营应当从本经济特区的批发企业购进农药。除运输农药批发企业采购的农药,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科研与推广示范的农药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运输、携带农药进入本经济特区。
    
   (2)价格:由市场自由定价改为“农药批发与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农药价格应当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使用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3)销售: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农药购销台账,记载所销售农药的生产单位、进货渠道、产品名称、销售情况等信息。购销台账应当保存3年。
  农药经营者应当登记农药购买者的姓名、住址、购买农药的用途等信息。
农药批发企业批发销售农药时,应当提供专营标识或标签。农药零售经营者所售最小销售单元应当粘贴农药批发企业专营标识或标签。
    (4)惩罚:力度加强
    比如:生产、运输、储存、销售本经济特区禁止使用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没收违禁农药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农药经营单位,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前处罚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本经济特区禁止的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之前销毁违法生产的农产品,并处违法生产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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