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为保证该政策的实施,《通知》要求,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xx,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xx。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肥料登记证、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此外,主管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将被停止享受免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