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救护车能救人也能“杀”人_医生经纪人_新浪博客

    今日新浪等媒体都报道了一起发生在湖南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医院,患者家属质疑靖州医院在救护车转送病人过程中发车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得力导致一名两岁多儿童死亡的医疗纠纷事件。。在这起事件中,靖州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可是这起事件却暴露出全国各地区目前普遍存在的救护车市场管理混乱的现象。大家都知道救护车是用来救人的,在危重病人的急诊急救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如果救护车管理不善,使用不当,从某种意义上讲也能起到“杀”人的作用。

    我国的公立医院都是由国家政府举办的,是非盈利性质的,都该有很强的公益性。可是因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不足,公立医院的运营一直是自负盈亏。因为医院的任何运营都是有成本的,救护车也不例外,至少存在购买车辆,工作人员工资,油料消耗和车辆及急救设备日常维修维护等费用。为了收回成本,保证正常运营,所以就产生了本不该存在的救护车市场。但是救护车市场一直存在管理十分混乱的现象。近年来,因救护车的使用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事件在全国时有发生。

    全国各地区救护车市场目前存在的管理混乱现象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全国很多地区目前仍然没有成立急诊急救中心,各医院的救护车没有实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各医院的救护车都由各自医院自行购买,独自运营。当有重大群体性人身损害事件发生时,就会存在难以集中,难以统一协调调配的现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救护车专业标准》对救护车提出了具体规定:为救治、监护和转运急危重症病人而设计和装备的救护车为B型——抢救监护型。B型救护车应具备重症监护应用的高级xx和监护设备,包括必要的病人搬运装备,肢体固定、上脊柱固定设备,供氧、呼吸设备,诊断设备,循环设备,抢救生命设备。但很多医院在购买救护车的时候,为了节约成本,购买的都是“简易型”的救护车,甚至是很多小厂的拼装改造车,救护车上的急救设备根本达不到卫生部要求的标准。全国已经发生无数起因救护车上缺少必备的急救设备导致不能及时有效抢救病人导致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

    3、很多医院对救护车及救护车上的急救设备没有制定和执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经常发生救护车在接送病人、抢救病人过程中,车辆发生故障,或者是车上急救设备发生故障的事情;甚至很多医院的救护车本来就是超期服役的报废车,车上的急救设备本来就是“聋子的耳朵”。

    4、医院救护车上的医务人员包括司机都应该是受过严格系统急救知识培训的专业人员。可是,很多医院的救护车司机都是外聘的,没有受过专业的急救知识培训;甚至救护车上的医务人员,都是没有执业行医资格的,不是新毕业的大学生,就是医院的后勤人员。甚至有少数医院为了节约开资,干脆把120救护车承包给了私人。

    5、120急诊费用中包括医务人员的出诊费和救护车出车费。很多病人家属要求120出车只是接病人去医院住院xx或者是做某项检查,因为在转运过程中不需要急救,所以不愿意支付医务人员出诊费,因此而引起的医疗纠纷很多。所以,很多医院会默许120司机独自出车接送病人,实际上这样操作存在严重的医疗事故隐患。

    6、医院普遍存在着愿意接病人,不愿意送病人的现象。接病人可以揽到医疗业务,转送病人价格过于透明,还要承担病人死亡风险与车辆交通安全的风险,医生护士护送病人的成本费用比较高,所以此项业务基本无钱可赚,没有盈利空间让医院就放弃了这块市场。很多医院建议病人转院时,要求病人自行解决转送问题,往往就会贻误病人抢救时机,出现医疗事故。

    7、医院不愿提供的病人长途转诊服务,这使得一些黑救护车就有了市场,于是各地“山寨救护车”泛滥,各医院的厕所里面都贴满了这些黑救护车的小广告。很多医院的工作人员给这种黑救护车介绍业务都有提成。由这些“山寨救护车”负责危重病人的转送,那病人的安危只能听天由命了。

    8、很多医院120救护车也要负责为医院创收,医院和急救车有协议,每送去一个病人就会给一笔费用,从100元到300元不等,而且急救车上的医生、护士包括急救车司机都有份。所以,就出现了急救车“舍近求远”现象。很多医院120急诊医生当听到病人家属要求把病人送到其它医院救治的时候,态度就变得极其冷漠,会设置很多障碍,或者干脆找理由不出车。甚至有些医院规定病人来本院救治和到其它医院救治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9、很多医院120救护车不愿意收治因车祸或者是因治安事件出现伤害的病人,也不愿意收治没有家属陪伴的病人。很多医院120救护车当接到这样的求救电话时,经常会找种种借口不出车,或者是推给其它医院120出车。

    120救护车的使用,关系危重病人的生命安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后,因救护车使用不当问题引起的医疗纠纷还会增多。上述救护车市场存在的管理混乱现象,应该引起卫生部及各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我对此项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实际上各地区都有对急诊急救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的各项规章制度,但是监督执行工作始终做的不到位。还存在着一些实施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现象,比如对医院该如何转送病人到上级医院救治,就缺乏可执行的实施细则。应该严格规定医院负有把需要转诊的病人安全的转送到上级医院救治的责任,因为,医院要求病人转院诊治,是医院没有能力救治的表现,医院对病人今后的诊治依然负有责任,而不应该象很多医院解释的那样,病人在本院已经结算了,就与本院无关了。

    2、政府应加大在病人急诊急救工作中的财政投入,县级以上地区都应设立急诊急救中心,急诊急救中心应独立运营,不附属于任何医院。急诊急救中心的日常运营费用均由各级财政承担。这样能减轻各医院的负担,也能杜绝出现推诿病人或者抢病人的现象。

    3、在目前还不能为病人提供免费使用120救护车的情况下,应该明确规定救护车使用收费标准,严禁和病人讨价还价。

    4、为了保障病人的生命安全,对没有达到120救护车急救设备配备标准的救护车及社会上的黑救护车一律给予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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