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XDR-2010-01015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的通知
澧政办发〔2010〕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农民建房收费管理,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农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依法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国土部门只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5元,不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民建房代办服务事项,在与农民签订委托协议的前提下,可适当收取代办服务费。其中,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的,按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费不超过0.8元,且每户{zg}不超过80元;在原宅基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建房的,不得收取代办服务费。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行为,对农民建房提供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制止各种强行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代办服务费,应及时到县发改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地税部门统一的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代办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县发改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建房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