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A建筑公司2008年12月中标X单位写字楼工程,工程标的3000万元,其中含电梯设备采购价款500万元,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政策变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均可以不缴纳。 2、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案例解答] 1、按照财税[2003]16号规定,A公司采购的电梯设备款不计算缴纳。 A公司应纳=(3000-500)×3% = 75万元 2、按照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由于电梯设备属于A公司自行采购,其应税营业额应当包括电梯价款在内。 A公司应纳= 3000×3% = 90万元 3、假如设备由建设方负责供应,则A公司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A公司应纳=(3000-500)×3% = 75万元 [案例评析] 1、由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建筑安装企业在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时,要重点考虑设备的“甲方供应”问题。 2、对于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生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安装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签订设备“甲方供应”方式的变更补充协议。 3、设备的具体名单,纳税人需要继续xx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