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关于人权的法治保障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不懈努力的目标。2009年,中国的人权事业继续向前推进。 (一)公布实施{dy}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公布了中国{dy}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计划》是中国政府响应联合国倡议、根据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遵循《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条约的基本精神、在中国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下制定的,是中国政府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阶段性政策文件,是中国政府就人权问题对国内外作出的庄严承诺。《计划》从中国国情出发,本着务实的精神,设定了未来两年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内容覆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2009年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中期评估,确认各项目标任务和具体指标均如期得到落实。 (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保障 ——生存权和发展权。2009年,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经济率先复苏并保持了平稳发展,有效地改善了民生,维护了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一系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在中央两年4万亿元的投资计划中,民生领域的投资占了相当大的份额。为促进就业,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了420亿元就业资金,完成了贫困地区100万劳动力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和近千万劳动力的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在扶贫方面,中央财政投入197.3亿元扶贫资金,安排农业“四项补贴”1230亿元,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扶贫对象覆盖4007万人。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中央财政投入579亿元资金进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借读费、住宿费、学杂费等,投入50亿元资金对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进行改造,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施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制度。 ——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及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均大幅增加。有28个省(区、市)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农民60岁以后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健康权。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较大进展,首次提出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中央新增200亿元资金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启动国家基本xx制度工作,规定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xx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xx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推开,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三)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保障 ——平等权。破除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结构,是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关键。河北、辽宁等13个省(区、市)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保障公民选举权平等。 ——民主权利。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得到保障,通过互联网获取和传播信息、表达诉求,成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有效模式。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超过3.8亿人,96%的乡镇通宽带互联网。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公开政府信息。 ——司法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一系列规范,保障司法公正,保障诉讼当事人获得公正、公开审判。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案件的查办力度得到加强。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范围,继续实施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减、缓、免制度,加大对涉诉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力度,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四)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权利保障 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建立全国拐卖案件DNA数据库,解救被拐卖儿童2471人、妇女5322人。在31个城市开展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试点工作,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近6万名0至6岁的贫困残疾儿童得到帮助。对残疾人开展职业培训,新安排36.9万城镇残疾人就业。2009年,中央政府投入12.4亿元用于帮助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茅草房危旧房改造、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产业发展、群众增收等。 七、关于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工作。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新进展。 (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2009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开始施行。2009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改后的细则完善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制度,补充和细化了专利申请程序及授权条件,明确了遗传资源信息披露要求和对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处罚,就专利法修改涉及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外观设计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修改后的细则简化了专利收费项目和缴费程序,进一步完善奖励报酬制度,允许单位和发明人约定奖酬的方式和数额。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益,纳入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补充和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此外,著作权法、商标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也取得积极进展。 (二)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 制定《2009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在境外知名展会设立知识产权服务站。加大对文化市场整治力度,全国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419300多人次,责令经营单位整改297360家次;受理举报62805件,立案调查72857件,移交案件3692件,办结案件65049件。开展联合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以及通过邮政信箱、快递服务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法传播、接收广播影视节目的行为,推动建立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全面开展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活动。 继续开展“雷雨”、“天网”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突出对专利诈骗、群体侵权和反复侵权等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基本遏制了专利诈骗案高发势头,维护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全国各地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937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26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30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548件。 (三)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 2009年各级人民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6140件,比2008年上升29.65%。{zg}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出全面部署。{zg}人民法院制定了相关司法解释,完善对xxxx的依法保护,确保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出台了《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各级人民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审判“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zg}人民法院还首次发布《{zg}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指导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和完善。 检察机关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全年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92件2667人,批捕1256件2119人;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931件3518人,起诉1535件2695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侵权知识产权犯罪,全年共破获侵权知识产权犯罪1624起,涉案总金额近10.38亿元人民币,抓获犯罪嫌疑人2649人。 八、关于环境法治建设 中国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近年来又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加强环境立法和健全环境法律制度及措施 截至2009年底,中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等30多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是中国各法律部门中立法进程最快的领域之一。 中国的环境立法注重对环境法律制度和措施的规范,先后确立了近20项环境法律制度以及诸多环境保护措施。最初,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注重末端治理,主要建立了“三同时”、“限期治理”、“排污收费”、“排污申报”、“规划”、“标准”、“监测”、“监视”、“征收超标排污费”、“许可证”等制度。1999年,中国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始注重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增加设立了“污染物总量控制”、“功能区划”、“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制度,注重从源头控制污染。此外,为了强化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控制,增加了“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油污保险”、“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污染应急”等制度,使环境法律制度趋于完善。2002年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强化了环境治理的源头控制。2007年修改的节约能源法和2008年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了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增加了“公众参与”、 “定期考核”等制度,充分发挥全社会对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作用。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是较为完善的。 (二)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中国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十分重视人类共同的生存和发展,积极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近年来,中国为与国际社会一起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了有关规范节约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循环利用资源和增强碳汇能力等方面的立法工作进程。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确立的节能减排目标,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节约能源法进行了修改,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扩大了节约能源法的调整范围,增加了对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及公共机构节能的规定。国务院据此修改完善了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能效标准,明确了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标准、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标准、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等,增加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鼓励和引导节能的财税、价格、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措施和一些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加强了政府机构的节能管理和对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的要求。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发展,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了修改,强化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对地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完善了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宏观调控制度和可再生能源基金制度。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先后制定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了增强碳汇能力,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岛保护法,加强对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开展了对森林法修改的论证工作,增强森林碳汇能力。 在完善法律的同时,200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对完善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一是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二是提出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三是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四是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三)加强环境司法和环境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不断完善环境立法的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环境法律的实施。近年来,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和跟踪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还对各地落实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确立的节能减排目标的情况,进行了多次监督检查,并对三峡工程建设、大兴安岭生态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等进行了监督调研。同时,各级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dy}责任者,严格落实责任,加强责任追究,环保工作取得积极成果。 九、关于法制宣传 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2009年,着眼于增强全民法律素质和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法制宣传工作主题鲜明,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一)开展主题法制宣传活动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是2009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也是法制宣传工作的重点。围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企业为对象,先后举办主题论坛、法制报告会、法制培训班、法治论坛、知识竞赛、法制文艺等6万多场次。围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开展送法下乡、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活动,培训农村干部110多万人次。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在新疆等地开展以“维护宪法法律xx,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活动。探索在民族地区和宗教场所建立学法制度,2009年的“法律进寺庙”活动共举办宗教教职人员法制培训班近万期,20多万人次参加培训。围绕保护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教育内容纳入《全日制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编写《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读本》,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等。此外,还开展了防控甲型H1N1流感、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社会热点和重点问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实现“双百”活动常态化 由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在2006年至2008年连续3年取得圆满成功的基础上,2009年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双百”活动常态化工作的意见》,以3年为一个周期,实现“双百”活动常态化。2009年“双百”活动共组织报告会430多场,直接听众超过45万人,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重点宣讲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等,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深化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 推广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制度,许多省(区、市)组织了统一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律知识考试。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组织形式多样的公务员学法活动,共举办公务员法制学习培训班50多万期,培训公务员1600多万人次。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拓展,全国大中小学已经基本开设法制教育课,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展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1600多万青少年参与了网上知识大赛。继续组织“爱祖国、学法律、创和谐”大型青少年普法活动,培养和增强广大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和法律素质。 (四)推进法治省市县创建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2009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130多个地(市)和500多个县(市)开展了法治省市县创建活动。制定《全国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蓬勃开展,有364个行政村被司法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表彰命名为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 (五)发表《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 为了及时向国内外介绍中国法治建设的{zx1}进展,继2008年中国发表{dy}部关于法治建设的白皮书——《中国的法治建设》后,中国法学会于2009年6月组织撰写并发表了《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报告从立法工作、依法行政、司法工作、人权的法治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等方面,全面反映了中国2008年法治建设情况。 (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载体和形式 2009年,除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更加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办了大量法制宣传栏目、节目、专版外,网络法制宣传有较大拓展,全国已有普法网站近200家,政府网站、新闻网站、上游门户网站都开办了法治网页、频道、专栏、专题。“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更加深入人心。 十、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 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事业继续稳步发展,在培养法律人才、树立法治理念、塑造公民意识、培育法治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就。 (一)法学教育体系日臻完善 ——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在“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办学方针指导下,2009年全国的法学类专业校、院、系已发展到630多所。其中,具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333个,具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115个,具有法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35个(其中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11个),有11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2009年在校法学本科生超过40万人,中国的高等法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快速地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与此同时,法学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显著增强,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日益系统化,培养方法不断改进,不同层级、类型的法学学位定位逐渐清晰、衔接日益合理,法学教学活动与科研、司法考试、法律实践、职业发展等联系更为紧密,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诊所式教学和模拟法庭等多种教学方式得到逐步推广。 ——多类型法学教育体系和多层次法学学位体系初步形成。法学教育院校的设置既有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政法学院(大学)、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和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也有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还有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司法学校和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 ——法律职业教育迅速发展。法律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适应社会、服务社会、服务法治的需要,代表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列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2009年,中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继续围绕法律职业理性教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法律职业素养和技能的训练展开探索和实践。其中,以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警官学院培训为主的司法职业教育初具规模与特色,各类岗前培训、任职与晋升资格培训、专项知识技能培训逐渐实现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律师、公证员、书记员等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教育也渐次启动,为满足法治建设多方面的人才需求提供了保障。 (二)法学研究事业更加繁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研究事业不断繁荣,取得了一大批有价值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法学学科体系逐步建立,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初步形成,研究方法和研究视角更加科学化、多元化,“百花齐放,百家xx”方针得到较好贯彻。 2009年,中国的法学研究更加注重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关注重大事件、关注民生,积极回应现实热点难点问题,尤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规范国家公权力运行、促进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一批既有理论价值又有实践意义的研究成果。宪法学围绕新中国成立和宪法发展60年,重点研究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变迁问题;法理学围绕在中国举办的第24届世界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主题,重点研究了全球和谐与法治问题;民法学围绕侵权责任法的制定,重点研究了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特殊侵权形态等问题;商法学围绕商法视野中的社会责任,重点研究了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行政法学围绕行政程序的法治化,重点研究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裁量权的规范、给付行政程序等问题;经济法学围绕金融危机与经济法,重点研究了金融危机与市场规制、金融危机与宏观调控等问题;财税法学围绕服务科学发展,重点研究了财税民主与财税法治、税收征管法制的完善、促进区域发展的财税政策等问题;知识产权法学围绕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研究了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等问题;刑法学围绕新中国刑法建设60年,重点研究了刑事和解制度、死刑制度适用等问题;社会法学围绕改善民生,重点研究了新农村建设与社会保障立法、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劳动合同与劳动基准立法等问题;国际经济法学围绕国际金融危机与国际经济法的变革,重点研究了反补贴、新贸易保护主义、服务贸易促进立法等问题;民事诉讼法学围绕新中国民事诉讼法60周年,重点研究了调解制度、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等问题;刑事诉讼法学围绕深化刑事司法改革,重点研究了刑事量刑程序的完善、优化刑事司法权配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等问题。 十一、关于国际交流与国际合作 2009年,中国在参与国际立法、加强与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成果。 (一)参与国际立法及相关活动 ——反恐立法方面。中国已参加13项反恐国际公约中的11项,并正就已签署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履行国内批准程序。派团参加联大反恐特委会2009年届会,继续参与制订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的谈判。为进一步完善现行国际反恐法律框架,中国赞同制定一项新的全面反恐国际公约,赞同在联合国主持下适时召开反恐高级别会议的倡议,以便为反恐国际法律合作提供政策指引。在区域层面,中国积极参与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打击恐怖主义的合作,支持进一步加强本组织框架内反恐合作的法律基础,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打击恐怖主义公约》。 ——外空法方面。派团参加了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52届会议。中国代表强调,建设“和谐外空”离不开外空法的有力保障,同时认为现行外空法还不足以有效防止外空武器化和外空军备竞赛,需要在不影响现有外空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讨论制订新的法律文书。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大会表决支持第389号决议《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 ——海洋法方面。派团参加了第19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会议、国际海底管理局第15届年会和64届联大海洋和海洋法决议磋商。关于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中国政府强调应科学合理地划分国家管辖海域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既让沿海国充分行使对其陆地领土全部自然延伸的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又应避免侵蚀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中国政府认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根据《公约》第76条和附件二审议沿海国划界案,不应影响各国对《公约》其他部分的适用。 ——国际人权条约谈判和履约。2009年12月,中国派团参加了《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制定工作组召开的{dy}次会议,与各国讨论制定《儿童权利公约》来文申诉机制任择议定书的相关事项。中国切实履行已参加的人权公约义务,启动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四次合并报告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首次报告的撰写工作。2009年8月,中国政府派团出席了联合国xx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中国履行《xx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至十三次合并报告的会议,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审议结论肯定了中国政府在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等方面的举措与成就。 (二)司法协助等领域的工作 从1987年同法国签订《中法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协定》起,中国在司法协助领域的缔约工作走上了快车道。截至2009年底,中国已与近60个国家签订了逾百项司法协助条约。 ——通过司法协助,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2009年,中国与外国相互提出并执行的各类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案件3300余件,涉及贸易纠纷、海事运输、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侵权、离婚、贪污、跨国洗钱、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中外司法协助有效打击了跨国犯罪,维护了中国国家利益和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 ——推进司法协助缔约工作,完善司法协助法律框架。2009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先后批准了《中国和墨西哥引渡条约》、《中国和秘鲁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韩国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和澳大利亚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国和委内瑞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巴西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政府还先后签署了《中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巴西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引渡条约》。 ——开展司法协助领域的对话与交流。与加拿大举行司法和执法合作第二轮磋商。双方就引渡、遣返逃犯及分享犯罪所得等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并一致认为,应当持续这种对话,推动双方在司法和执法领域的务实合作。就引渡法律和实践问题同美国举行研讨会,深入交流了各自宪法框架、引渡的国内法和条约基础、办理引渡案件的具体操作程序、缔结引渡条约的标准和要素以及引渡的替代措施等问题。 (三)气候变化问题的系列涉外法治活动 ——推动气候变化谈判,维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法律地位。气候变化问题是2009年度{zd0}的国际热点问题之一。发表《中国政府关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指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框架和法律基础,凝聚了国际社会的共识,是落实巴厘路线图的依据和行动指南。应对气候变化长期合作行动的“共同愿景”,就是要加强公约的全面、有效和持续实施,实现公约的最终目标。在9月22日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峰会上,xxx主席全面阐述了中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原则立场,宣布了中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将采取的4项重要举措。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以积极、负责任的态度参与了会议谈判,并与各方保持了密切的沟通和交流。温家宝总理亲自与会,发表重要讲话,并深入细致做各方工作,阐述中方立场,促成会议取得积极成果。会议{zh1}发表的《哥本哈根协议》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基本框架,确认了“巴厘路线图”双轨制谈判的进展,锁定了各方在重大焦点问题上的基本共识,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今后谈判奠定了政治基础,指明了方向。 ——积极应对“碳关税”带来的法律问题。针对2009年6月底美国众议院通过“边界调节税”法案,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中国商务部于7月3日指出,征收“碳关税”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严重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中方对此坚决反对。12月16日,中国商务部再次表示,坚决反对使用碳关税措施限制贸易发展。 (四)其他方面 ——维护《南极条约》的法律地位。派团参加第32届《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指出冻结南极领土、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科学考察自由、协商一致等原则,是《南极条约》成果的基石,应继续作为处理南极旅游、生物勘探等新问题的指南。 ——推进国际条约适港澳问题。2009年3月,中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核准《泛亚铁路网政府间协定》的核准书以及有关该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声明。2009年还办理了13项多边条约修正案适港澳手续。 ——参与国际司法活动。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就科索沃独立咨询意见案举行书面及口头程序。中国参与了上述程序,阐述了对处理科索沃问题的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的理解,重申了对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民族自决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立场。这是新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法院的司法程序,也是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dy}次共同参与国际法院的司法活动。 结束语 2009年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新的成就。但也要看到中国仍然是世界上{zd0}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仍然很多,法治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然任重而道远。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zh1}一年,也是确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加快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十分重要的一年。中国人民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继续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人民有信心、有能力谱写法治建设的辉煌新篇章。 附 录 (一)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目录(15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xx法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二)2009年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行政法规目录(21件) 1、军服管理条例 2、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3、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4、旅行社条例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7、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8、彩票管理条例 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10、基础测绘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1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13、全民健身条例 1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5、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7、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8、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19、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20、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21、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三)2009年{zg}人民法院、{zg}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22件) 1、{zg}人民法院、{zg}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zg}人民法院、{zg}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zg}人民法院、{zg}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4、{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zg}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6、{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xxxx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zg}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 8、{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9、{zg}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10、{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zg}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13、{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4、{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5、{zg}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16、{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7、{zg}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18、{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zg}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1、{zg}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2、{zg}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职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