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聿文
笔者的手机每天都要收到上十条垃圾短信。除了垃圾短信外,电子邮箱也会收到多封垃圾邮件。开始时还有些气恼这些垃圾信息的发布者,久而久之也就渐渐麻木了。相信与我一样的手机用户大有人在。当个人因为维权成本太大而对垃圾信息无可奈何时,政府部门、手机运营商乃至媒体与信息发布和制造有关的部门,就应该担负起阻截和曝光垃圾信息的责任来。
但现实可能远非乐观。比如在今年央视举办的3·15晚会上,就揭秘了一条个人隐私被出售或被人xx后牟取暴利的链条。其中,本来对监控垃圾信息负有重要责任的移动运营商,竟然自身就成为一个制造和发布垃圾短信的源头。除了自己发布外,它们还通过出售用户信息,帮助发送垃圾短信牟取暴利。
目前,移动运营商是监控垃圾短信的{dy}道也是最主要的防线,当监控者自己为了利益而监守自盗时,就说明这方面的法律非常欠缺了。到现在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进行规范和管理。因此,当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时,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其构成要件进行明确的规定,手机用户自然就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面对这种无法可依的尴尬的,不仅有个人,还有政府相关部门。由于手机短信等垃圾信息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大众传媒”,通过手机短信发布商业广告,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对于哪些类型的手机短信广告属于“违法”,同样缺乏明确的界定。正是法律的缺失,制造、发送垃圾信息者才敢肆无忌惮,从而一些移动运营商也才经受不起利益的诱惑加入此行列。
有鉴于此,首先要从法律层面,完善相关法律,特别是要对个人信息进行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个人自由的表现。正因为公民享有通信自由的权力,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运营商是不得查看公民短信内容的,因此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运营商无法辨别短信内容是否属“垃圾”。就此而言,把垃圾短信的泛滥全算到运营商头上不尽合理。也是基于公民个人通信自由不受侵犯,我不赞成用手机实名制的方式来遏制垃圾短信,这样做妨碍了公民享有的通信自由。
据悉,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个人信息保护法》,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这个规定是非常必要的。但我认为,还必须要有严厉的处罚措施。笔者的建议是,对违反规定向第三方泄露个人信息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应禁止其进入相关领域和市场。比如,移动运营商如果出售用户信息,一旦查处,取消其手机市场的运营资格。非如此,不足以制止那些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的牟利冲动。
据业内人士分析,造成垃圾信息泛滥的原因,除了前述的法律欠缺外,技术措施的不完善,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以及对短信发射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管等,也都是重要因素。由此来看,xxx的治理方法也许不是关闭端口筑起防范之墙,而要从制度、终端、业务等各方面为用户手机构筑一个安全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