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责任和保修单位等内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七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商铺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就下列事项约定:
1、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
(1)商场共有部分;
(2)
(3)
2、买受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1)
(2)
(3)
3、出卖人享有该商品房所在项目的
(1)停车位和车库;
(2)
(3)
4、买受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履行出卖人与湖北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见附件五)。
第十九条 出卖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原房价款的3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上涨,出卖人还需向买受人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
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原房价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买受人。如遇房价下降,买受人还需向出卖人支付原房价款与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的差额。
第二十条
1、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房地局壹份,银行壹份。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武汉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专用章高(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