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失控,“官律师”“假律师”“土律师”泛滥成灾,律师业市场准入制度虚设,当律师如同卖小菜,是人皆可干律师,以致法律服务从业人员严重过剩,一些图短期利益者不惜一切手段(不正当竞争甚至违法手段)抓收入,竞争极为无序,方法极为不道,一批正派律师因不愿与之同流合污而面临生存的困境,有些因此放弃了自己喜爱的律师职业。律师业的混乱已有多年,现在似有愈演愈烈之势。例如某偏僻农业县有注册律师十人,然而以法律服务为业或长期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有上百人,上述一百余人有四部分构成:一、律师;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司法局、法制办、乡镇政府等公务员);三、乡镇法律工作者;四、社会上以公民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人员。实际从业人员占总人口比例甚至超过日德法等经济发达国家。
市场经济下自愿当律师的人大都是喜欢挑战性工作的,绝不怕竞争,否则不会考律师。当然不应该是不平等的竞争、无序的竞争。上述四类从业人员中律师处于最不利的地位,律师是四类人{wy}因有偿法律服务而向国家纳税的人。“官律师”不但不纳税,还有国家的俸禄,依仗官的职权优势。律师需经过严格的准入考试,一般视从事律师为终身的理想,而“假律师”、“土律师”大多明白水浑的时候少、清的时候多的道理,捞的一把是一把,什么手段都用上,压根不考虑长久搞,不像大多数律师瞻前顾后,考虑自身的名誉和律师整体的声誉。
律师业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同时律师业又是市场经济的特殊经济形态,又遵循其特殊的规则。绝大多数的法治国家律师行业皆遵循以下两大原则:一、严格的准入制度,公平的竞争机会。律师资格考试极难,但参考的机会对每个人{jd1}公平。二、适度竞争的原则。少了增加从业人员,过剩了减少资格授予人数。律师业因其是特殊的经济形态,恶性竞争,易成为司法腐败的催化剂;竞争不足,律师潜力难以得到挖掘。所以,任何法治国家都绝不会容许律师业出现过度竞争,必须实施弹性调控。
目前,造成我国律师准入制度大门虚设的最重要原因是律师管理机制上出现纰漏,基层司法局的部分公务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有些地方甚至占机关人员的多数)是现在律师业混乱的关键原因,作为法律市场的管理机关基层司法局工作人员自己在外搞律师,当然无权管别人,他也不会去管。哪里的司法局在职公务员在外搞律师的多,哪里的市场也就乱,社会上的非法从业人员也就越多,胆子就越大。
因此,如果要建立起有序的律师制度,如果要维护正常的司法活动秩序,急需对当前的律师业予以根本性调整:一、严格执行行业自律,司法部、厅宏观管理制度。基层司法局因易出现上述弊端失去对律师业的管理权。近期应尽快将律师业管理权全部集中于县(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县(区)级司法局不再具有律师管理权。远期律师业应xx实现行业自律,实行行业自律与党的政治领导的律师管理模式。二、将乡镇法律工作者的职能准确定位,或者视同于律师,整体转制为律师,使律师与其处在相同的竞争条件下,同时便于管理者有效的调控律师从业人员的数量;或者将其排除出诉讼业务之外。乡镇法律工作者很多人多年参加律师考试未通过,素质明显较低,整体转为律师有失公允,且上述人员仍然可以通过开放式的准入考试制度取得律师从业资格,因此笔者认为后方案优于前方案。三、可探讨建立律师法院注册制。
我国的律师业的现状急需引起实际部门及理论工作者的注意,特别是全国律协、司法部决策者的关注,如果再任其恶性发展下去,将有可能葬送我们新兴的律师事业,笔者深深的为之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