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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该不该监管? [转贴 2010-06-15 19:39:52]   
虚拟货币:该不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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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孙广志
  
  近一段时间以来,要求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体系的声音日渐高涨。但是要进行监管,首先应明确监管对象的性质。虚拟货币到底是什么?所谓“虚拟货币”是否真的以货币形式存在?这些仍旧存在的疑问,给虚拟货币的监管与否、如何监管带来困惑。
  

“白马非马”

  “白马非马”,当前阶段存在的大部分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存在计价单位、支付平台、储值、逆向兑换等不同特征,称之为“虚拟币”更为妥当
  ■“虚拟”计价单位
  卡拉点数、Q币,都被看成是一种“虚拟货币”,但实际上它们都是网站用自己规定的计价单位来对商品进行标价的工具,是网站自己定义的计价单位。这种计价单位具有很大随意性,如果网站愿意,可以随时更换。显然,如果只有一个自定义的计价单位,虚拟币是不能被使用的。虚拟币要想被广泛使用,更重要的是要能够充当一种支付工具或交换媒介。
  ■支付平台
  从使用者的角度看,虚拟币首先是一种具有自身计价单位的支付工具。在其背后,是虚拟币支付平台自己构筑的网上电子支付环境,或者说是一个基于网络的电子支付平台。正是由于背后支撑环境的存在,虚拟币才得以被使用。虚拟币支付平台可以看成是自定义计价单位与基于网络的电子支付平台相结合的产物。
  ■储值
  虚拟币的使用基于虚拟账户,需要以其他方式对虚拟账户进行充值,因此存在吸收资金的行为,但公交IC卡、校园一卡通、中国石化加油卡乃至各种预付费手机卡也存在同样问题。“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本身的使用方式决定其“发行机构”必然存在吸收资金的行为,这种由预支付导致的吸收资金效应不是虚拟币支付平xx有的,而是一种普遍存在的企业行为,只是吸收的资金量不同。一旦虚拟币支付平台吸收的资金量到达一定规模,便会引发人们对资金安全的担心。
  ■逆向兑换
  有人认为如果虚拟币可以兑换成法定货币,就应该对其进行干预,严格控制这种行为。针对这种逆向兑换,虚拟币支付平台可以做出承诺,不提供该服务,但是如果有大量这种需求存在,这种从虚拟币到法定货币的逆向兑换仍然可以在私下进行,即把虚拟币当成一种普通的虚拟物品进行交易。
  逆向兑换确实使得虚拟币的角色变得更加复杂,但发生在个体与虚拟币支付平台之间的逆向兑换,只相当于支付平台提供了退款服务,类似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提供的提现服务。而发生在不同个体间的逆向兑换,从虚拟币持有者的角度看,仍然是一个提现的过程,从需要购买虚拟币的一方来看,是一个充值的过程,只不过这种提现和充值都是通过个体间的交易来完成的。


“消费型”虚拟币监管分析

  “消费型”虚拟币在使用上有一定范围,受地域、使用者、使用方式的封闭性限制,更像是一个基于自定义计价单位的电子支付系统,监管方式应仿照第三方支付监管
  门户网站推出虚拟币是为解决自身业务的小额收费问题。用户可以使用虚拟币消费网站提供的增值服务、虚拟物品,如为自己的虚拟形象购买服装或其他各种道具等。虽然这些虚拟消费在虚拟币使用中占有很大比重,但从一开始其使用范围就不只局限于此。一些数字商品,比如游戏的点卡、各种电话卡以及某些软件下载服务等,由于本身的非实体性,不需要物流配送环节,因此也可以通过虚拟币在线购买,整个交易过程都可以在网上实现。这种用于消费的虚拟币已经逐渐成为一种新的支付方式。
  对于虚拟币的使用者来说,无论是在“发行”网站,还是在受理虚拟币的第三方网站,兑换虚拟币就像购买了网站发行的一次性“代金券”,消费完毕后,这种“代金券”就会回到“发行”网站。从虚拟币的流向上可以看出,虚拟币都是从个体使用者的虚拟账户流到网站,个体只有购买行为,网站只有出售行为,双方的角色是固定不变的。
  在这过程中,虚拟币充当了一种支付工具,除含有计价单位性质外,与其他网上电子支付工具没有区别。无论被多少网站受理,它对第三方受理网站都没有二次使用的价值,网站只会与虚拟币支付平台进行定期结算,把收到的虚拟币再兑换成法定货币。这也就意味着,除非这种充当消费支付工具的虚拟币能为受理网站带来足够多的新消费者,否则网站就没有必要去接纳它。因此,“消费型”虚拟币在使用上都会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如果“消费型”虚拟币只停留在“发行”网站内部,那便与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公交IC卡没什么区别,监管的必要性也随之大大降低。同样,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市场中,虚拟币第三方受理网站的有限扩大也不会改变这种局面。比如校园一卡通,在校内这个封闭的环境中,可以在超市、食堂、图书馆等不同地方使用,但谁也不会把校园一卡通纳入监管。再如中国石化加油卡,只能在加油时使用而不能用于其他消费,虽然打破了使用地域的封闭性,但却没有打破使用对象和使用方式的封闭性。如果有{yt},这种加油卡也接受第三方商户,可能就会被监管。
  虽然网络使得虚拟币的使用范围超越了地域封闭性,但其支付平台依然要靠自身力量去拓展。虚拟币支付平台如果接受大量第三方商户,就相当于提供了一个开放的网上交易平台,这样,虚拟币支付更像是一个基于自定义计价单位的电子支付系统,如果把虚拟币计价单位换成法定货币单位,就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没有区别了。
  在网上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很快便会引起监管者的xx,而对虚拟币支付的监管可能要迟一步,选择提供虚拟币支付可以给网站更多的回旋余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有可能通过改变计价单位这一简单的方式来逃避监管。因此,应该将这种虚拟币支付平台归入网上支付清算机构的行列中,一同进行监管。


“交换型”虚拟币监管分析

  “交换型”虚拟币在不同虚拟账户之间形成双向流动,且会形成网状结构,理论上已体现出货币的特性,其监管可以从区分、限制虚拟账户入手,使其在交易中有限度地充当交换媒介
  “消费型”虚拟币只是在提供消费的网站和消费个体之间单向流动,而“交换型”虚拟币则在不同虚拟账户之间双向流动,且会形成网状结构。虚拟币的使用者并非一定要通过先充值再购买的方式来进行消费,而是可以先卖后买,比如先卖出自己的物品,再用换来的虚拟币去购买需要的产品或服务。这样一来,虚拟币就会在不同的使用者之间流转,在不同的虚拟账户中沉积下来,而不会全部或大部分流回虚拟币支付平台。这种虚拟币被反复使用的过程,使得虚拟币不再是一次性的“代金券”,而更像是在多次买卖活动中的交换媒介。
  “交换型”虚拟币的使用者不再是单纯的消费者,也可以是消费的提供者,通过卖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来为其他人提供消费的机会。普通个体不再只有购买行为,也可以有出售行为,个体在每次交易过程中的角色不再固定不变,买卖双方也不再以单纯的消费者和消费提供者来划分。这种发生在个体之间的以虚拟币为媒介的交易,使得虚拟币对交易双方都有了二次使用的价值,频繁的交易会使个体之间形成多对多的关系,进而形成网状结构,虚拟币支付平台面临的将是一个多边平台。
  如果伴随着虚拟币双向流动的不再是单一种类的物品,那么这种虚拟币就不再是一种普通支付工具,而是充当交换媒介的虚拟货币。尽管可能只是在发行网站的平台上使用,但由于其虚拟账户面向任何机构和个体,交易对象也不受限制,使用者已经超越了地域和群体的范畴,更有甚者,某些“交换型”虚拟币还可以为其他虚拟币之间的兑换充当媒介。理论上,这种虚拟货币已经跨越了成为网络硬通货币的门槛,具备了成为网络硬通货币的条件。
  “交换型”虚拟币已经体现出货币特性,应纳入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范畴。有的虚拟币目前在公开交易中还只是一种支付工具,但在私下交易中已经充当交换媒介,也应考虑将其纳入监管范畴。
  虚拟货币与“消费型”虚拟币的区别在于,虚拟货币要对交易双方都具有多次使用的价值,要作为交换媒介在个体交易中被反复使用,而不是在网站和消费者之间作为支付工具单向流动。即便虚拟币支付平台不提供结算服务,个体之间仍然可以把虚拟币当成一般虚拟物品,用法定货币来进行交换。虽然目前虚拟货币大都用来交换虚拟物品,但其产生的网络效应不可低估,只要使用人数足够多,虚拟币就可以被当作交换媒介在网上使用。
  针对个体之间发生的以虚拟币为媒介的交易,可以从虚拟账户入手加以限制。将虚拟账户严格划分为两类,即普通虚拟账户和可结算虚拟账户。普通虚拟账户只能使用法定货币进行充值,不允许从其他虚拟账户转入虚拟币,这样一来消费者只能用虚拟币来进行支付。可结算虚拟账户则允许虚拟币转入,由虚拟币支付平台对其进行定期结算,但开设可结算虚拟账户必须实行实名制。这样,虚拟币仍可以在网站和个体之间充当支付工具以及有限度地充当交换媒介。对虚拟账户的区分将规范个体交易,将是操作层面上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的一种可行方法。
  对虚拟币的监管不可能一劳永逸。某种虚拟币现在不需要监管,未必以后也不需要监管。目前虚拟币一般都伴随着大量的P2P交易,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控制发生在个体之间的以虚拟币为交换媒介的交易。监管方应该把网站正常的市场行为和虚拟货币加以区分,把对虚拟货币的监管和对虚拟币支付工具的监管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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