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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机动车险承保规定

  为加强车险业务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周全提高车险承保质量,促进车险业务康健成长,特制定本规定。

  {dy}部门 总 则

  {dy}条 分公司在加强管理控制、合规经营的根蒂根基上,以增强车险业务盈利能力、调解车险业务内部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为原则,制定本承保规定。

  第二条 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刷散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市场秩序事情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河南省财产保险自律共同体《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条约》(附件一)要求,自觉规范市场秩序。在执行以上文件要求的根蒂根基上执行本承保规定要求。

  第二部门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承保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中管理原则。分公司卖力车险业务集中核保,并对车险业务质量实行实时监控。

  二、严格依法合规承保原则。

  (一)严格执行条款和费率规章,不得扩大优惠系数使用的范围及标准,重点禁止贴费违规开展业务行为,主动维护市场秩序,节制承保历程中的定价风险。

  (二)禁止经由过程套用费率的形式变相降低保费,家庭用车不得套企业车资率承保、企业车不得套机关事业单位用车资率承保、公路客运不得套城市公交费率承保、城乡公交营业客车不得套用城市公交费率承保、特种车不得套货车资率承保、特种车之间不得相互套用费率承保、货车不得套特种车资率承保、货车不得套拖拉机费率承保、牵引车不得套用特种车资率、营业车不得套非营业车资率承保;租赁车不得套非营业车资率承保,不得发生其它违规承保行为。

  三、坚持效益优先承保原则。以效益为中间,在确保效益的前提下明确业务成长方向,着重优化业务结构,降低贸易车损险的保费比重、提高贸易三者险及其附加险保费比重;减少私家车的保费规模,增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车、大中型企业车辆、城市公交与公路客运车等的保费规模;同时要注意节制单保业务、降低其在业务结构中的占比。

  四、实行差异化承保原则。分公司根据各机构风险管理控制能力、保险市场环境、近两年经营环境和标的风险变化,实行差异化的承保政策,配合差异化的销售政策、奖励政策等,促进业务结构调解,保证机构持续康健成长。

  五、强化风险管理控制原则。严格按承保流程、操作实务规范操作,强化验标验证、风险评估、投保单审核事情,严格节制承保高风险业务,正确选择适用条款,合理确定保险金额、承保费率、费率调解系数、特别约定等承保条件,提高业务质量。

  六、属地经营原则。除开长期在本地使用的车辆外,严禁承保其他地市车辆。承保长期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时,须加之长期在本地行驶的特约。所属经营机构存在业务交叉时,应本着公司整体利益,内部协调为主的精神,同时按以下原则依挨次确定业务归属:

  (一)续保优先原则;

  (二)尊重客户意愿原则;

  (三)属地公司承保优先原则。

  第三部门 基本规定

  第四条 鼓励承保业务

  一、鼓励续保《优质业务详细登记单》业务及去年无赔款的个单业务,鼓励续保综合赔付率在50%以内的优质团体业务。

  二、在准确执行费率规章的根蒂根基上,掌握去年度赔付记录的前提下,重点成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非营运客车和大中型企业自用客车;踊跃成长营运性客车(含城市公交车不含出租车)、特种车一。

  三、鼓励承保贸易第三者责任险。

  四、鼓励承保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五条 节制承保的业务(需改善承保条件、降低费用率和提高承保系数等措施节制风险)

  一、节制单保交强险业务、降低其在业务结构中的占比,降低贸易车损险的保费比重、减少私家车的保费规模。

  二、去年度承保期内有出险记录的车辆,续保时应提高承保条件。

  三、若承保以下车型的,要适度提高承保条件:家庭自用车、个别单位的自用车、出租租赁车、货车、特种车二。

  四、各类货车、家庭自用车限制承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五、涉及到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提高到100万的仅允许团体业务投保,且需同时满足车龄不大于6年、驾驶员驾龄为4年以上和车队去年满期赔付率在60%以下等条件。

  六、严格节制承保整车价值与配件价格倒挂的车辆(附件二)。

  七、严格节制承保高价值车辆。

  (一)高价值车界定标准

  高价值车是指车价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车辆。

  (二)高价值车承保汽车专修厂时执行以下条件:

  一、国产轿车

  (1)普通国产轿车,客户可以选择承保汽车专修厂条款,车损险保费上浮不低于20%;若在80%以内比例承保贸易车损险(或不承保车损险不计免赔),则车损险保费上浮不低于15%。

  (2)国内组装奔驰、宝马等配件较贵的轿车,贸易险系数不低于0.8,且车损险保费上浮不低于20%;若在80%以内比例承保贸易车损险(或不承保车损险不计免赔),则车损险保费上浮不低于15%。

  2、进口轿车

  (1)100万以下的国内较普遍的进口轿车,贸易险系数不低于0.85,且车损险保费上浮不低于40%;若在80%以内比例承保贸易车损险(或不承保车损险不计免赔),则车损险保费上浮不低于30%。

  (2)100万-150万以下进口轿车,贸易险系数不得低于0.9,且车损险保费上浮不低于45%;若在80%以内比例承保贸易车损险(或不承保车损险不计免赔),则车损险保费上浮不低于35%。

  (3)150万-250万以下进口轿车,应逐单报分公司审批且贸易险系数不得低于0.95,同时车损险保费上浮不低于50%。若在80%以内比例承保贸易车损险(或不承保车损险不计免赔),则车损险保费上浮不低于40%。

  3、一般环境下,车价100万以上的特种车辆,须承保汽车专修厂条款,国产车系数上浮不低于20%,进口车系数上浮不低于30%,车价300万以上的还须逐单报分公司审批。

  (二)高价值车不承保汽车专修厂时执行以下条件

  一、增加特别约定“标的车出险后如在任何奥迪、奔驰、宝马等特约维修站维修,保险人只按照标的车承保底地的其它一类修理厂维修价格定损赔付”。

  2、新车置办价超过5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的家庭自用车、企业非营业客车承保车损险时,费率调解系数不低于0.85或车损险保额按照新车置办价的70%以内确定不足额承保。

  3、新车置办价超过100万元不超过150万元的家庭自用车、企业非营业客车承保车损险时,费率调解系数不低于0.9或车损险保额按照新车置办价的70%以内确定不足额承保。

  四、新车置办价超过150万元不超过250万元的家庭自用车、企业非营业客车承保车损险时,费率调解系数不低于1或车损险保额按照新车置办价的70%以内确定不足额承保。

  (三)一般环境下,苏州租车,禁止承保新车置办价超过250万元的原装进口高价车。

  第六条 禁止承保业务

  一、禁止跨地市承保异地车辆(持外埠牌照但长期在本地使用的非营业车辆除外、续保两年以上车辆除外)。

  二、禁止承保长期在外埠从事营运的本地车队业务。

  三、禁止承保无号牌车辆(机关事业单位、新车及提车险除外),禁止承保无车架号车辆。

  四、禁止承保不具备改装车辆资质的厂方改装的车辆(含自行把车身加长、加宽、加高的车辆)。

  五、禁止承保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三轮汽车)、拖拉机。

  六、禁止承保Motor车、特种车四。

  七、禁止独立承保新车置办价超过500万元的车辆(六座以下客车以250万为限);

  8、以下车辆禁止承保车损险:

  (一)整车价值与配件价格严重倒挂的稀有车型(附件三);

  (二)无论国产或进口车,省内售后维修不能满足的、裁减过时或老旧、稀有、特异车型(附件四)及跑车;

  (三)颠末改装用于营业的杂牌车辆;

  (四)对报废车辆不予承保。

  九、禁止单独承保车损险,须在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才能承保车损险业务。

  8、禁止单独承保盗抢险,须在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才能承保盗抢险;出租车、租赁公司的租赁车辆、无号牌号头的旧车禁止承保盗抢险;营业性车辆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九、禁止承保车辆停驶损失险、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租车人失踪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附加教练扩展责任险、车辆出境责任险、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代步机动车特约服务条款、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条款、特种车固定设备仪器损坏特约条款。

  十、对易损或高价值新增设备不予承保,如车载DVD、GPS、倒车雷达、风档膜、仪器设备等。

  十一、禁止承保黑名单业务。

  车险黑名单业务定义:

  (一)承保期内出险次数3次以上(含3次),且赔款全额累计达到其全年保费2倍以上的标的车辆;或去年出险7次以上(含7次)的车辆。

  (二)多年赔付率居高不下于的车险;业务拒保一年后,又到我司投保者。

  (三)发生保险事故后,我司根占有关法律、法规和条款规定核定损失(或拒赔的案件),客户不认可,并带有恶意性质直接起诉我司,最终增加我司赔款支出的。

  (四)存在道德风险,有骗赔、诈赔行为,且铁证如山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有重大骗赔行为,但没有确凿证据而无法定性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五)在查勘、定损、理赔历程中极度不配合,极度刁蛮,给我司理赔事情造成极大困难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六)带有黑社会形态性质,以武力威吓形式对赔付提出分歧理要求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七)理赔客服部认为应该划入黑名单业务的其他环境。

  十二、严禁以协议方式代替条款举行承保。

  第四部门 分车型核保规定

  第七条 家庭自用车

  一、车龄应节制在十年以内。

  二、鼓励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鼓励增加可选免赔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三、车龄超过6年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必须按照实际价值不足额承保;车龄超过10年的车辆禁止承保车损险及其附加险;营转非车辆,尤其是出租车营转非车辆不保车损。

  四、节制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使用年限为1年以内的车辆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可以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且不成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五、承保盗抢险和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时,3年以内的车辆可以在实际价值范围内确定保额;超过3年不满6年的车辆应按车辆实际价值的80%以内确定保险金额或不承保相应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超过6年的车辆不予承保。

  六、禁止承保新增设备损失险、涉水策念头损坏险。

  七、此类车承保时须加强业务选择,以防范风险:

  (一)承保的险种有车辆损失险时,应尽量提高车损险车型系数;

  (二)一般环境下,禁止承保车龄超过10年车辆的车损险,若只承保三者险可适当放宽,可是保额应节制在30万以内。

  第八条 企业与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非营业客车

  一、车龄应节制在10年以内(车队招标业务和续保且去年无赔付车辆可适当放宽,但要严格节制承保)。

  二、鼓励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鼓励增加可选免赔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三、企业自用车、机关事业单位用车车龄超过8年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必须按实际价值不足额承保(车队招标业务和续保且去年无赔付车辆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十年)。

  四、承保盗抢险和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时,3年以内的车辆可以在实际价值范围内确定保额;超过3年不满6年的车辆应按车辆实际价值的80%以内确定保险金额或不承保相应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超过6年的车辆不予承保(车队招标业务和续保且去年无赔付车辆可适当放宽,但要严格节制承保)。

  五、节制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险;使用年限为3年以内的车辆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后可以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

  六、睢县禁止承保企业非营业客车。

  第九条 出租、租赁营业客车

  一、单保交强险不支付费用。

  二、禁止承保贸易险。

  第十条 城市公交营业客车

  一、车龄应节制在6年以内,严禁城乡公交、城际公交营业客车套用城市公交营业客车资率。

  二、承保盗抢险和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时,3年以内的车辆可以在实际价值范围内确定保额;超过3年不满6年的车辆应按车辆实际价值的80%以内确定保险金额或不承保相应的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超过6年的车辆不予承保。

  三、须在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方可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四、节制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涉水策念头损坏险。

  五、城市公交车贸易险需增加特别约定“该车为××路公交,如从事公交班线以外的运输活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睢县禁止承保城市公交营业客车。

  第十一条 公路客运营业客车

  一、单保交强险不支付费用。

  二、车龄应节制在6年以内(满期赔付率在50%以内的车队业务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承保盗抢险和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时,3年以内的车辆可以在实际价值范围内确定保额;超过3年不满6年的车辆应按车辆实际价值的80%以内确定保险金额或不承保相应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超过6年的车辆不予承保。

  四、须在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方可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五、节制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第十二条 非营业货车

  一、单保交强险不支付费用。

  二、车龄应节制在6年以内。

  三、承保盗抢险和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时,3年以内的车辆可以在实际价值范围内确定保额;超过3年不满5年的车辆应按车辆实际价值的80%以内确定保险金额或不承保相应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超过5年的车辆不予承保。

  四、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应节制在50万以内;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限额应节制在10万元以内;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应节制在5万以内,且须在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方可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五、节制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六、承保非营业2吨以下、2-5吨、5-10吨货车贸易险时,系数不低于0.8或车损险系数不低于1.3;禁止承保非营业10吨以上货车。

  七、禁止承保2吨以下自卸车。

  8、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套用非营业货车资率承保。

  九、睢县禁止承保非营业货车。

  第十三条 营业货车

  一、单保交强险不支付费用。

  二、车龄应节制在6年以内。

  三、承保盗抢险和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时,3年以内的车辆可以在实际价值范围内确定保额;超过3年不满6年的车辆应按车辆实际价值的80%以内确定保险金额或不承保相应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超过6年的车辆不予承保。

  四、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应节制在50万以内;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限额应节制在10万元以内;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应节制在5万以内,且须在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方可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五、节制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

  六、禁止承保2吨以下自卸车。

  七、禁止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套用营业货车资率承保。

  第十四条 特种车

  一、单保交强险不支付费用。

  二、车龄应节制在6年以内。

  三、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应节制在50万以内;车上货物责任险责任限额应节制在10万元以内;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应节制在5万以内,且须在承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同时方可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四、承保盗抢险和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时,3年以内的车辆可以在实际价值范围内确定保额;超过3年不满6年的车辆应按车辆实际价值的80%以内确定保险金额或不承保相应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超过6年的车辆不予承保。

  五、节制承保玻璃单独破碎险,禁止承保车身划痕险,苏州租车。

  六、禁止承保特种车二、特种车四。

  第十五条 Motor车

  一、50CC以下、250CC以上Motor车及侧三轮Motor车承保交强险不支付费用。

  二、禁止承保Motor车贸易险。

  第十六条 拖拉机、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

  一、承保交强险不支付费用。

  二、禁止承保拖拉机、低速载货车及三轮汽车贸易险。

  第十七条 挂车

  一、承保交强险不支付手续费。

  二、承保贸易险政策比照主车承保政策执行。

  第五部门 特别约定

  第十八条 投保单和保险单特别约定中应根据实际投保环境注明以下内容,注意投保单和保险单特别约定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不得擅自简化、省略,且在投保时向保户如实告知并要求其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内容:

  一、争议处理完成方式选择“仲裁”时应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非营业车辆使用性质约定:非营业车辆如从事营业活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时应约定:本保单行车证车主为 ,车辆实际所有人为 ,本保单索赔权益人为 。

  四、车辆未挂牌前投保盗抢险时约定:本保单盗抢险责任自领取正式牌照并经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

  五、未投保“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的约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未投保“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经与投保人协商,本车出险后参照非专修厂配件、工时价格核定损失。

  六、车损险不足额承保时约定:本保单车辆损失险不足额投保,发生车损险时按照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本地同类型的新车置办价(含置办税)之比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金。

  七、超年限车辆承保车损险时应增加全损约定:本保单车损险一次性损失超过车辆实际价值将推定全损,{zg}赔偿限额按实际价值扣残值举行赔付。

  8、承保新增加设备时应约定:本保单承保的新增加设备为 ,型号为 ,价值为 ;若保险车辆未发生损坏,仅新增设备单独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九、对于保单上无法列明的附加险保险金额,需要约定。

  十、指定驾驶人应约定:本保单指定驾驶人:×××,驾驶证号×××。

  十一、限定行驶区域:

  (一)省内行驶约定:本车在河南省内限定行驶,如超出本行驶区域出险增加10%免赔率。

  (二)固定行驶路线约定:本车辆行驶路线: ,如超出本行驶区域出险增加10%免赔率。

  (三)场内行驶约定:本车在 厂(场)内限定行驶,如超出本行驶区域出险增加10%免赔率。

  十二、新车置办价在50万以上的家庭自用车、企业自用车约定

  凡驾驶车辆举行飙车、赛车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任不负赔偿责任。

  十三、城市公交车约定

  从事市内线路运输活动的客车方能属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公交车辆,必须约定“该车为××路公交,如从事公交班线以外的运输活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四、承保主挂车时约定:

  (一)主车约定:本保单承保的车辆为牵引车,其拖挂的挂车厂牌型号为 ,车牌号为 ,车架号为 。

  (二)挂车约定:本保单承保的 号挂车为 号车辆的无动力挂车,附挂在其他车辆上使用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主车与挂车之间碰撞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十五、营运性车辆应约定:本保险车辆在使用历程中若使用套牌或者使用其他非法车牌时,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进口车按国产玻璃承保时:本车按国产玻璃收费,出险时按国产玻璃赔付。

  十七、挖掘机约定:本保险车辆在使用历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属除外责任。

  十8、自卸车约定:在做业历程中,保险车辆油缸及附梁等连接部位发生损坏造成的损失及保险车辆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特约服务条款约定:

  (一)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约定:“承保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约定服务区域为 ”。

  (二)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约定“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约定服务区域为 ”。

  (三)拖车服务特约条款约定“拖车服务特约条款约定服务区域为 ”。

  二十、其他需特别约定的事项须报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核规范后执行。

  第六部门 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招投标、共保与分保业务、服务性协议的管理:

  一、招投标业务:各机构应逐笔报分公司审核。

  二、共保与分保业务:各机构应逐笔报分公司审核。

  三、服务性协议:业务合作协议,只能对客户服务及相关的操作方式予以约定,而不得违背《保险法》及保险条款的规定,且签署协议的权限在分公司总经理室。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保险刻日未满,但已多次出险或已造成高额赔付,且因各方面因素都有进一步恶化并因管理不善发生赔付趋势的单车或车队客户,可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赔偿后的三旬日内向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单录入及影像资料严格按照相关实务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优质团体业务或特殊业务,超出本承保规定的,需提交以往的赔付率环境并经由过程OA系统《业务重要事项报告》上报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承保。

  第二十四条 初核员、核保员在核保时,应该严格履行相关责任,执行相关规定,若有特殊环境应该在核保意见或影像系统中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各机构须在分公司承保政策的根蒂根基上,紧密结合本地市场特点、车型分布特点、车辆主要风险因素、历年经营数据等环境,因地制宜、制定本单位的承保细则,并上报分公司审批。经分公司批复后,各机构须严格执行分公司及批复后的车险承保政策,并踊跃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盈利程度。

  第七部门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承保规定由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卖力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承保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二○○九年机动车贸易保险承保规定(修订版)》、2009年内控文件及2009年修订政策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

  河南省财产保险行业自律共同体自律条约相关规定

  一、使用性质的确定

  (一)货车

  一、个人2吨及2吨以上货车一律按照营运性质承保;

  2、个人2吨以下货车,行车证使用性质明确为“非营业”或“营业”的,严格按照行车证使用性质承保;行车证使用性质为“货运”的,按营业性质承保;

  3、行车证车主名称为货运公司或者物流公司的货运货车,统一按营运货车承保;

  四、行车证车主为单位(非运输、物流等单位)的货车,行车证使用性质明确为“非营业”或“营业”的,严格按照行车证使用性质承保;行车证使用性质为“货运”的,按营业性质承保(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除外)。

  5、货车行车证上无“营运”、“非营运”及“货运”标示的车辆,一律按营运性质承保。

  (二)客车

  对于行车证车主为个人的15座以上(含15座)客车,不得适用家庭自用车资率,按照营业用车承保。

  二、贸易车险{zd1}折扣率

  (一)短期贸易险不得使用任何优惠系数。

  (二)家庭自用车及其他以个人名义自购车辆、全部营业性车辆(含特种车),新车贸易险业务系数不得低于0.95。

  (三)家庭自用车及其他以个人名义自购车辆贸易险非新车业务承保规定

  一、连续3年无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0.7;

  2、连续2年无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0.72;

  3、去年无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0.81;

  四、去年发生3次以下(不含3次)赔款,整体系数不低于0.9;

  5、去年发生3次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0.99;

  六、去年发生4次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1.08;

  7、去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1.17。

  {zd1}费率调解系数的确定依据为已决赔款信息,不包罗未决赔款。

  (四)全部营业用车辆(含特种车)贸易险非新车业务承保规定

  一、连续3年无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0.7;

  2、连续2年无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0.8;

  3、去年无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0.9;

  四、去年发生3次以下(不含3次)赔款,整体系数不低于1;

  5、去年发生3次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1.1;

  六、去年发生4次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1.2;

  7、去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整体系数不得低于1.3。

  {zd1}费率调解系数的确定依据为已决赔款信息,不包罗未决赔款。

  (五)家庭自用车及其他以个人名义自购车辆、全部营业用车辆(含特种车)脱保三个月以上再次投保贸易险的,视同新车投保,使用费率浮动系数不得低于0.95。

  (六)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刻日内过户时,以批改方式变更贸易险手续的,存在并延续贸易险合同的费率维持不变;退保重出或过户首次投保的(非短期险),应按新车0.95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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