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送审讨论稿201005)及修订说明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送审讨论稿201005)及修订说明

2010-06-01 12:01:38 阅读111 评论0 字号: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送审讨论稿201005)修订说明

 GB7258-2004修订起草工作组

二○一○年五月

一、修订必要性

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实际上起着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技术法规的作用,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该版本自200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后,在加强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我国机动车工业的不断进步,广大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出行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中不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

综合考虑GB7258-2004执行5年以来已发布了3个修改单、标准所引用及参考的许多标准已制定实施了新版本、以及标准对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仍较低、不能更好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人员对GB7258—2004整体进行修订,使其更适应于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情况,更好地保证道路运行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预防和减少因机动车因素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大势之所趋。 

二、修订依据和修订原则

(一)修订依据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第二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9]93号),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修订工作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项目编号为20091137-Q-312,完成时间为2010年。

(二)修订原则

综合所收集和了解的GB7258-2004实施5年以来的相关情况,结合标准修订工作前期广泛调研的初步成果,确定此次GB7258修订的基本原则为:

、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的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GB7258的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依据,严密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主要环节。

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采用与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

3、提高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适当加严卧铺客车和栏板货车等安全性能低的道路车辆的安全技术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

4、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为加强公共汽车安全技术管理提供依据。

5、系统梳理GB7258-2004报批以来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整理相关标准条文,确保标准之间的协调。

 三、修订过程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制修订工作于2009年4月启动,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和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领导下,作为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组长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牵头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汽车行业、摩托车行业、低速汽车行业、公交系统、进出口检验检疫系统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了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并在各自行业内部多次召开征求意见会,征求对GB7258修订的意见。

2009年9月初,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根据调研初步成果,结合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反馈的意见,确定了标准修订原则,并对前期调研收集到的300余条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于2009年10月15日完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草稿。

2009年11月4—6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无锡召开GB7258修订工作{dy}次会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及产业政策司等政府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并对GB7258-2004修订原则及具体要求做了指示。GB7258-2004修订起草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按照相关政府部门确定的原则,在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草稿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讨论,就“加严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汽车列车等重点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等客运车辆的防火要求和安全逃生要求”、“采用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一致的机动车分类标准”等事项基本达成了共识。会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根据讨论结果于2009年11月15日完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报稿)。

2009年12月2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召开局务会,对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报稿)进行讨论,原则同意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上报稿)的相关内容,并要求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就安全气囊要求、儿童座椅固定、固定式反光标识板等10个问题进一步加以研究,修改完善后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指示,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就安全气囊要求、儿童座椅固定等10个问题再次进行了研究,于2010年1月完成了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0年2月2日至3月31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公交标[2010]3号文件向各有关单位征求对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同时,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致函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环境保护局、国家安监总局、教育部等部委相关司局意见,标准修订起草工作组各成员单位也采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各自行业内部广泛征求意见。

2010年4月7—9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GB7258修订工作第二次会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部门和GB7258标准起草工作组全体成员参加会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李江平副局长、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王水平副司长、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卢希副司长出席会议并对GB7258修订工作提出要求。与会人员对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的700余条意见进行了讨论,确定了处理意见,形成了GB7258修订工作第二次会议纪要。会后,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根据会议纪要对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形成了GB7258修订送审讨论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与GB7258-2004相比,标准修订送审讨论稿的主要修订内容有:

1、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标准适用于除有轨电车以外的上道路行驶的所有其他机动车。

2、修改了机动车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将原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合成为摩托车,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适应;同时,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特型机动车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公共汽车、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轻便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以使标准使用者能更清晰地理解标准相关条款适用的主体。

3、细化了车辆识别代号的相关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要求和可视认性要求;

——从便于交通xx在注册登记和路面执勤执法时严格管理出发,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yj}保持的、能从车外清晰识读的标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要求;

——为便于更好地打击盗抢机动车违法行为,增加了“乘用车至少还应在6个主要部件上标识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具有ECU单元的乘用车,其ECU应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或能通过电子接口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等要求;

——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

4、提高了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等重点车辆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对于大中型客车,规定: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应安装行驶记录仪、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 17578的规定;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所有座椅均应装备汽车安全带;车长大于9m的客车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其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且所有车轮均应使用子午线轮胎;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及所有专用校车还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和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等安全装置;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的功能;

——对于重中型货车,规定: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制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其透光面都应有一个不少于以90 mm为直径的圆的面积或6400 mm2的照明区;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zd0}设计车速不大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

——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规定其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所有车轮均应使用子午线轮胎,且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装置)、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符合规定的橙色反光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及罐体上的管路和管路附件应符合相应的特殊要求。

5、加严了客车(特别是公共汽车)站立人数核定、防火及安全逃生等方面的要求:

——对设置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其站立乘客有效面积按每人不小于0.125m2计算,双层客车的上层及其他客车不允许核定站立人数;

——客车发动机舱及其他热源附近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25℃的阻燃电线,其他部位的线束应采用耐温不低于105℃的阻燃电线,波纹管应达到GB/T 2408-2008表1规定的V-o级,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性应达到GB 8410—2006的4.6规定的A或B级的要求,公共汽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其发动机舱使用的隔音、隔热材料应为不燃材料;

——发动机后置的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客车乘客门紧急情况下应能从车外开启,且车外开门装置离地高度应不大于1800 mm;但若车门始终能从车内开启,则允许从车外锁住车门;

——公共汽车及车长大于等于6m的其他客车应在驾驶员座位附近驾驶员易于操作部位设置乘客门应急开关;

——车长大于等于 6 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门且在车身左侧未设置驾驶员门时,应设置应急窗并在车身左侧设置应急门;

——作为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车窗应使用厚度不大于5mm的钢化玻璃或每层厚度不超过5mm的中空钢化玻璃,用于击碎玻璃的工具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实现报警,且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车身两侧的车窗如面积能达到设置为应急窗的要求均应设置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

6、从卧铺客车主要是作为长途运行的公路客车这一属性出发,进一步加严了其运行安全技术要求:

——将卧铺客车的侧倾稳定角限值由“空载静态时向左和向右均不允许小于32°”调整为“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载荷状态及测试方法进行测试时向左侧和右侧均不允许小于28°”;

——规定卧铺客车的所有车轮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明确规定卧铺客车的卧铺不允许设置为三层或三层以上,且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800mm;

——规定卧铺客车的乘客座椅(包括车组人员座椅)不核定乘坐人数,且二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不允许超过30人、三轴卧铺客车的核定乘员数不允许超过36人。

7、明确了作为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有限度地允许公路客车使用双层客车:

——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其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应为三轴客车,其随动轴应为独立轴,且所有车轮均应装备无内胎子午线轮胎;

——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其前悬架应为独立悬架,后悬架应为空气悬架;

——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应装备液力缓速器;

——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其限速装置(或限速功能)的调定速度不允许大于90km/h;

——用作公路客车的双层客车,其核定乘员数不允许超过60人。

8、明确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若使用方向盘转向,则方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且中心立柱距驾驶室(区)左右两侧内壁的水平距离均应小于等于500mm;同时,规定正三轮摩托车的乘客座椅应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的方向相同),且与前方驾驶员座椅后表面(或客厢前表面)的间距应不大于1000mm,以从设计和制造上避免摩托车超员、防止摩托车“汽车化”。

9、适当调整了汽车列车、铰接客车和铰接式无轨电车的行车制动性能要求,增加了部分汽车后轴制动力的限值规定,并适当放宽了台式检验在用车制动性能时的制动力平衡要求。

10、增加了车辆尾部标志板的相关规定,细化了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要求,以期大大提高夜间等能见度条件下货运车辆的可视认性。

11、细化了载客汽车乘客座椅和货车驾驶室(区){zh1}一排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并规定货运机动车的载货部位不允许设置乘客座椅、货箱应在易见且不易磨损位置设置标有栏板高度等技术参数的{yj}性标识、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厢部位不允许设置车窗、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不允许在厢体左侧(按车辆前进方向)设置车门,以期为加强货车运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12、增加了乘用车应装备驾驶员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应能可靠固定儿童座椅的要求及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要求,以期更好地保证驾乘人员尤其是乘车儿童的安全;此外,对自动变速器的性能要求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自动变速器的设计和选用。

13、增加了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以期更好地保护汽车消费者的权益。

14、增加细化了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以使机动车所有人更清楚地了解机动车实际安全性能和运行安全要求,更好地保证行车安全。

15、增加了教练车和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

16、删除了GB7258-2004的附录A至附录F(关于检验方法的相关附录),以避免与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相矛盾。

五、与相关标准需要协调的事项

GB7258修订送审讨论稿的某些条款与某些现行国家标准存在不xx一致的地方,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标准保证标准之间的协调,主要有:

1、GB7258修订送审讨论稿从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细化了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位置、可视认性及数量等相关要求,与国家标准《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16735-2004)存在不xx一致的地方,建议同步修订GB16735,以使两个标准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2、GB7258修订送审讨论稿规定,客车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载荷状态和测试方法测试侧倾稳定角。目前客车相关标准中,仅有GB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对M2类和M3类中的Ⅰ级、Ⅱ级和Ⅲ级单层客车(不包括卧铺客车、学童客车和专用客车)的侧倾稳定性测试方法做了规定,GB/T19950-2005《双层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对双层客车的侧倾稳定性测试方法做了规定,GB/T16887-2008《卧铺客车结构安全要求》规定侧倾稳定性应符合GB7258的规定,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GB24407-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则未对M2类和M3类中的A级和B级单层客车(不含卧铺客车)、专用小学生校车的侧倾稳定性要求加以规定。因此,建议修订GB/T16887-2008、GB18986、GB24407等相关标准,明确相关类型客车的侧倾稳定性测试要求;其中,考虑到加强卧铺客车安全技术管理的实际需要,卧铺客车侧倾稳定性测试方法制修订必须与GB7258修订同步进行。

3、GB7258修订送审讨论稿对货车和挂车典型车型的粘贴式样做了规定,但与国家标准《货车和挂车 车身反光标识》(GB23254-2009)的相关规定并不xx一致。考虑到GB7258修订讨论稿中典型车型粘贴式样的相关规定实际上是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的相关要求,自2008年起实施以来效果显著,建议修改GB23254-2009,删除典型车型反光膜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的要求。

4、GB7258修订送审讨论稿规定,专用校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上部结构强度应符合GB/T17578的规定,但GB/T17578-1998《客车上部结构强度的规定》只适用于车长大于7m的单层城市客车、长途客车(座位车)和旅游客车。建议尽快修订GB/T17578,扩大其适用范围,强化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

5、GB7258修订送审讨论稿对客车(特别是公共汽车)应急出口的形式、防火要求等做了相应的规定,与国家标准《客车结构安全要求之间》(GB13094-2007)等客车标准之间存在不xx一致的地方,如应急门设置、公共汽车应急窗设置、客车线束等要求,建议修改GB13094-2007相关条款,以保证符合GB13094的新出厂客车能符合GB7258的规定。

6、GB7258修订送审讨论稿对汽车安全带、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儿童座椅固定装置等装置的配置要求及实施过渡期要求做了规定,其中部分内容及实施过渡期要求与已报批的《机动车乘员用安全带、约束系统、儿童约束系统和ISOFIX 儿童约束系统》、《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ISOFIX 固定点及上固定点系统》、《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等三项国家标准不尽一致,为避免标准之间出现矛盾的地方,建议暂停上述三项标准报批稿的审核发布工作。

六、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二○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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