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与自诉人袁某,于1985年7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并于1986年5月生一女孩。1996年,被告人范某结识某饭店女服务员辛某,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2005年6月30日生一男孩。袁某在得知丈夫上述违法事实后,首先求助旗妇联维权,并在妇联的帮助将范某诉至敖汉旗法院,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敖汉法院妇女维权审判庭立即组成由一名女法官担任审判长,与旗妇联的两名女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范某认罪态度较好,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且主动赔偿给自诉人袁某10万元损失以求得原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同时结合被告人较好的的认罪态度,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