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曙法院一审审结被告人李双江利用黑客技术实施网络盗窃案_足球NBA等 ...



    5月19日,海曙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双江利用黑客技术实施网络盗窃案,并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双江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作案工具IBM笔记本电脑一台、组装电脑一台、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部,xxx十四张予以没收;犯罪所得318 424.68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单位宁波御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双江在其暂住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景鹏大厦2栋17-F内,利用其在互联网上发现的宁波三生日用品公司下属的宁波御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系统中SQL SERVER数据库的漏洞,采用将该公司用以收款的多个支付宝帐户,分别替换为其控制的支付宝帐户的方式,窃取被害单位宁波御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帐户中的资金,共窃取人民币1 359 119.54元,被告人李双江将其中的353824.68元转到其控制的xxx中,并提取现金248 127.22元,其余105 697.46元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冻结;尚有1 010 866.49元被支付宝公司冻结。
     该院认为:被告人李双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他人公司网络数据库的漏洞,通过互联网非法侵入他人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以替换他人收款的支付宝帐户方式,秘密窃取他人帐户中的资金共计1 359 119.5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中被盗款项中的1 010 866.38元被支付宝公司冻结在支付宝帐号里,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案发后部分赃款被追缴。尚未追缴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予以没收。被告人李双江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双江将盗窃的105 697元转移到吴华强xxx帐户后,虽未及时支取并被公安机关冻结,但因该款项已从支付宝公司帐户中转移到被告人实际控制的xxx帐户内,使得被害单位失去了对该笔资金的实际控制权,而由被告人控制并可以随时予以处分,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昌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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