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缴”是一种“行政强制”,而我国《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dy}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予收缴的物品有: (1) xx、淫秽物品等违禁品; (2) xx和赌资; (3) 吸食、注射xx的器具; (4) 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票证、印章等; (5) 倒卖的有价票证; (6) 直接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缴的非法财物。 所有的条文,都有“违法”、“非法”的标签,不能适用到xx上来。
另外一个可能被援引的法律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收缴”范围:xx、淫秽物品等违禁品,xx、赌资,吸食、注射xx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zh1}一条被引申的空间很大,但它本质上是事后纠责,前提也是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