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知识:烟草专卖制度- 噢嘛呢哞嘛哄:All money go my home ...

什么是烟草专卖?

  对于烟草这种特殊的商品,采取严格管理的政策,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同做法。这就是烟草专卖制度。我国实行烟草专卖的历史已有百年。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世界烟草发展xxxxx、完整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之一。

  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是xx的专卖,即对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和流通均实行专卖。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烟叶种植、收购、调拨的计划管理;卷烟、雪茄烟生产计划管理;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生产、分配、调拨的计划管理;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烟草专卖品价格管理;烟草专卖品进出口贸易管理。

  我国现行烟草专卖制度确立了全行业统一领导、垂直管理的垄断经营管理体制。国家设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专业性公司;各地以行政区划,设立省级烟草公司、地区级烟草分公司和县级烟草公司,分别负责所在地区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业务,构成了全国烟草统一经营集中管理的组织系统。

  在现阶段,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我国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重要目的与特征。对烟草寓禁于征,课以重税,是实行烟草专卖的主要方式之一。

  
《烟草专卖法》

  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并于1992年1月1日正式执行。它是我国烟草史上的{dy}部法典。这部法典的制定、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烟草行业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

  《烟草专卖法》的基本内容:{dy},明确了烟草专卖的立法宗旨;第二,界定了烟草专卖品的范围;第三,确认了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第四,规定了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第五,体现了对烟草专卖品实行国家计划管理为主的方针;第六,规定了烟叶、烟草制品价格管理权限和烟草进出口管理措施;第七,规定了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健康的内容;第八,分清了生产经营活动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第九,确立了烟草专卖处罚程序。

  我国现阶段进行烟草专卖国家立法势在必行:

  烟草制品的特殊性,决定了烟草专卖必须立法。烟草及其制品不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活必需品,人们对它的需求是选择性的。它是高税性产品。它的用途单一,除了吸食,别无它用。它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我国目前约有3亿烟民,占总人口的四分之一。因此,对烟草既要适当控制,又要适当满足。针对烟草商品这种特殊性,需要通过国家立法进行严格的管理。

  烟草行业存在的问题,也必须通过立法才能解决。烟草实行专卖体制后,烟草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强有力的执法措施来解决。如:有些地方、单位和个人随意生产或经营国家烟草专卖品;超计划生产,产大于销,宏观失控现象比较严重;非法制售卷烟、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在一些地区活动猖獗。这些都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损害了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强化烟草专卖管理,打击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需要对烟草专卖进行立法。

  《烟草专卖法》提高了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地位,提高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它是规范烟草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保障,也是强化烟草专卖管理的有力武器。《烟草专卖法》推动烟草行业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稳步协调地向前发展。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于1997年7月3日经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对《烟草专卖法》规定进行的细化解释和具体说明。它将《烟草专卖法》确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准运证制度以及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烟草专卖法》的可操作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烟草专卖管理和烟草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对全面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维护烟草专卖制度起到积极作用。

  
什么是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具备法定条件,准许其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证明文书。

  烟草专卖许可证目前共分为三类:

  {dy}类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适用于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的卷烟厂、雪茄烟厂、烟丝厂、烟叶复烤厂、烟草机械厂、卷烟纸生产厂、烟用丝束厂、滤嘴棒成型厂等有关企业。

  第二类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适用于承担烟草专卖品调拨经营业务、从事烟草制品批发(含委托批发)业务的商业性企业。

  第三类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零售(含临时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在实际应用中,还有烟叶收购许可证等。

  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以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为前提。一般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审查,符合必备条件者,由有核发权的烟草专卖局发放按照统一格式制作的许可证正本、副本。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1~5年。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烟草专卖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法定有权的机关签发的,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文书。它是对烟草专卖品运输环节实行专卖管理的主要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邮寄、异地携带和入境携带烟草制品时,都无一例外地要按相应规定接受专卖管理。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规定: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或出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及依法没收的走私自烟草专卖品、国家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的或出口的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家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运输中,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三)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实行严格审批制度。申办烟草专卖准运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调出、调入双方是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经营单位;运输烟草专卖品真实、合法;申办人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文件。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货同行。

  省际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35天。烟叶运输、烟草制品携带证明的有效限期一般不超过20天。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只能一次使用有效。

  
烟叶种植、收购与调拨制度

  烟叶种植实行严格的计划种植。种植计划由国家计划部门下达到烟叶种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经计划下达部门的批准,任何地区和个人不得随意种植烟叶或扩xx叶种植面积。烟叶种植不是片面追求产量的增长,而是在烟草农业科技进步上下功夫,主攻质量,提高烟叶品质。

  烟叶收购贯彻按计划收购、按国家标准收购和按国家价格政策收购的原则。具有烟叶收购权力的烟草公司和烟厂,按照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与烟农签订收购合同,在烟叶交售期,按照国家价格政策和烟叶分级的国家标准进行分等收购。未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烟叶调拨也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烟叶调拨是为了满足卷烟工业企业生产用原料供应,保证烟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烟叶产地的原料调往全国各地,是通过烟叶调拨计划实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内的烟叶调拨计划由省级计划部门下达。非经计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烟叶调拨计划。

  
烟草专卖若干法律责任

  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烟草专卖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行政责任。根据《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有:①警告;②罚款;③责令停产、停业、关闭;④没收违法所得;⑤强制收购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⑥没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⑦责令停止侵权行为;⑧取消资格。

  
擅自收购烟叶的法律责任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①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②擅自收购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无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法律责任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①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法律责任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一次销售卷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无证零售烟草制品的法律责任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①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②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③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④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①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的;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其它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超量异地携带、邮寄烟草专卖品的法律责任

  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数量(邮寄卷烟或雪茄烟每件以两条为限,且每人每次限寄一件;异地携带国产卷烟或雪茄烟以10条为限,外国卷烟以5条为限)一倍以上,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规定执行: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邮寄、带的烟草专卖品。

  除上述外,烟草专卖违法行为还包括: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准运证的;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生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烟草制品批发企业超越经营和地域范围批发烟草制品的;烟草专卖零售企业或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无证经营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从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烟草专卖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烟草专卖品的;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注销手续的;使用过期的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擅自跨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擅自出售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擅自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的;非法制作烟草制品广告的,等等。均应按照《烟草专卖法》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烟草严厉打击“假私非超”卷烟

  “假私非超”卷烟,即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走私卷烟、非法生产经营卷烟、超计划生产卷烟。

  由于卷烟是一种特殊消费品,无论是发达国家不是欠发达国家,对卷烟进口一般都课征高额税收。这就导致了不法分子走私香烟和制售假冒xx卷烟活动猖獗,也出现了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不强,随意生产、擅自经营国家烟草专卖制品。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国烟草严厉打击各种“假私非超”特别是走私和制售假冒商标卷烟行为。

  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时期卷烟走私的不同特点,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予以坚决打击。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公安部曾多次联合发出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知。各地各执法部门联合行动,集中力量,“海上抓,岸边堵,陆上查,市场管”。对走私贩私团伙的首犯、主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公开惩治。仅2001年烟草系统就查获走私卷烟案件28579起,缴获和处理走私烟9亿支。

  1981年烟草实行专卖专营后,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曾多次下发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通告,烟草专卖、工商、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制假冒商标卷烟的地下工厂、窝藏假冒商标卷烟的黑窝点和销售假冒商标卷烟的非法交易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仅2003年就查处制售假冒卷烟案件22万起,收缴假烟53亿支,捣毁制假窝点2575个,查获制假烟机设备153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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