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6岁的乔壮捕前为北京市某科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年3月,乔壮在网上结识了辽宁省鞍山市人穆琵,二人商定由穆琵负责在鞍山安装30部固定电话,相关费用、设备及技术问题由乔壮负责,从中赚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2日,穆琵冒用“李华”身份证复印件,在鞍山网通公司办理安装30部固定电话业务(每部电话预存话费100元),并在鞍山市立山区租用一套房屋。穆琵告知乔壮后,乔壮派同伙王林以“陈小牧”的虚假身份来到鞍山市与穆琵联系,在穆琵租用的房屋里将固定电话线与带来的设备连接并调试,后王林到附近的网吧利用互联网监控电话线路的运行情况,以保障线路畅通。
不久以后,乔壮、穆琵利用网通公司先拨打电话后付费的经营规定,乔壮在北京进行网络控制,将他人欲拨打的国际长途电话转至穆琵安装的固定电话线路进行拨打,从中收取费用4万余元。他们未支付网通公司相关话务费,给该公司造成话务费损失计107万余元。
法院认为,乔壮、穆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xxxx入网手续安装固定电话,并使用所装线路大肆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骗取中国网通鞍山分公司的国际长途电信服务,造成资费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林明知乔壮、穆琵利用固定电话线路通过网络控制拨打国际长途电话,骗取中国网通鞍山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而隐瞒真实身份,参与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其行为也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乔壮、穆琵、王林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且给网通分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应计入诈骗金额。
{zh1},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乔壮、穆琵、王林有期徒刑13年、11年、8年,分别并处罚金50万元、20万元、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