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4)

2010-06-14 00:21:43 阅读14 评论0 字号: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玻璃幕墙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立面设计,经综合技术经济分析,选择其型式、构造和材料。

4.1.2  玻璃幕墙应与建筑物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4.1.3  玻璃幕墙立面的分格宜与室内空间组合相适应,不宜妨碍室内功能和视觉。在确定玻璃板块尺寸时,应有效提高玻璃原片的利用率,同时应适应钢化、镀膜、夹层等生产设备的加工能力。

4.1.4  幕墙中的玻璃板块应便于更换。

4.1.5  幕墙开启窗的设置,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立面效果要求,并应启闭方便,避免设置在梁、柱、隔墙等位置。开启扇的开启角度不宜大于30°,开启距离不宜大于300mm。

4.1.6  玻璃幕墙应便于维护和清洁。高度超过40m的幕墙工程宜设置清洗设备。

 

4.2  性能和检测要求

 

4.2.1  玻璃幕墙的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高度、体型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的地理、气候、环境等条件进行。

4.2.2  玻璃幕墙的抗风压、气密、水密、保温、隔声等性能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的规定。

4.2.3  幕墙抗风压性能应满足在风荷载标准值作用下,其变形不超过规定值,并且不发生任何损坏。

4.2.4  有采暖、通风、空气调节要求时,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3级。

4.2.5  玻璃幕墙的水密性能可按下列方法设计:

    1  受热带风暴和台风袭击的地区,水密性设计取值可按下式计算,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小于1000Pa;

P=1000μzμsω0                     (4.2.5)

式中P——水密性设计取值(Pa);

    ω0——基本风压(kN/m2);

    μz——风压高度变化系数;

    μs——体型系数,可取1.2。

    2  其他地区,水密性可按第1款计算值的75%进行设计,且固定部分取值不宜低于:700Pa;

    3  可开启部分水密性等级宜与固定部分相同。

4.2.6  玻璃幕墙平面内变形性能,非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进行设计;抗震设计时,应按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的3倍进行设计。玻璃与铝框的配合尺寸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和9.5.3条的要求。

4.2.7  有保温要求的玻璃幕墙应采用中空玻璃,必要时采用隔热铝合金型材;有隔热要求的玻璃幕墙宜设计适宜的遮阳装置或采用遮阳型玻璃。

4.2.8  玻璃幕墙的隔声性能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进行。

4.2.9  玻璃幕墙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30的幕墙玻璃,对有采光功能要求的玻璃幕墙,其采光折减系数不宜低于0.20。

4.2.10  玻璃幕墙性能检测项目,应包括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和水密性能,必要时可增加平面内变形性能及其他性能检测。

4.2.11  玻璃幕墙的性能检测,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试件的材质、构造、安装施工方法应与实际工程相同。

4.2.12  幕墙性能检测中,由于安装缺陷使某项性能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允许在改进安装工艺、修补缺陷后重新检测。检测报告中应叙述改进的内容,幕墙工程施工时应按改进后的安装工艺实施;由于设计或材料缺陷导致幕墙性能检测未达到规定值域时,应停止检测,修改设计或更换材料后,重新制作试件,另行检测。

4.3  构造设计

 

4.3.1  玻璃幕墙的构造设计,应满足安全、实用、美观的原则,并应便于制作、安装、维修保养和局部更换。

4.3.2  明框玻璃幕墙的接缝部位、单元式玻璃幕墙的组件对插部位以及幕墙开启部位,宜按雨幕原理进行构造设计。对可能渗入雨水和形成冷凝水的部位,应采取导排构造措施。

4.3.3  玻璃幕墙的非承重胶缝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开启扇的周边缝隙宜采用氯丁橡胶、三元乙丙橡胶或硅橡胶密封条制品密封。

4.3.4  有雨篷、压顶及其他突出玻璃幕墙墙面的建筑构造时,应完善其结合部位的防、排水构造设计。

4.3.5  玻璃幕墙应选用具有防潮性能的保温材料或采取隔汽、防潮构造措施。

4.3.6  单元式玻璃幕墙,单元间采用对插式组合构件时,纵横缝相交处应采取防渗漏封口构造措施。

4.3.7  幕墙的连接部位,应采取措施防止产生摩擦噪声。构件式幕墙的立柱与横梁连接处应避免刚性接触,可设置柔性垫片或预留1~2mm的间隙,间隙内填胶;隐框幕墙采用挂钩式连接固定玻璃组件时,挂钩接触面宜设置柔性垫片。

4.3.8  除不锈钢外,玻璃幕墙中不同金属材料接触处,应合理设置绝缘垫片或采取其他防腐蚀措施。

4.3.9  幕墙玻璃之间的拼接胶缝宽度应能满足玻璃和胶的变形要求,并不宜小于10mm。

4.3.10  幕墙玻璃表面周边与建筑内、外装饰物之间的缝隙不宜小于5mm,可采用柔性材料嵌缝。全玻幕墙玻璃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1.6条的规定。

4.3.11  明框幕墙玻璃下边缘与下边框槽底之间应采用硬橡胶垫块衬托,垫块数量应为2个,厚度不应小于5mm,每块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3.12  明框幕墙的玻璃边缘至边框槽底的间隙应符合下式要求:

                (4.3.12)

式中  ulim——由主体结构层问位移引起的分格框的变形限值(mm);

    l1——矩形玻璃板块竖向边长(mm);

    l2——矩形玻璃板块横向边长(mm);

    c1——玻璃与左、右边框的平均间隙(mm),取值时应考虑1.5mm的施工偏差;

    C2——玻璃与上、下边框的平均间隙(mm),取值时应考虑1.5mm的施工偏差。

    注:非抗震设计时,ulim应根据主体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确定;抗震设计时,ulim应根据主体结构弹性层问位移角限值的3倍确定。

4.3.13  玻璃幕墙的单元板块不应跨越主体建筑的变形缝,其与主体建筑变形缝相对应的构造缝的设计,应能够适应主体建筑变形的要求。

 

4.4  安全规定

 

4.4.1  框支承玻璃幕墙,宜采用安全玻璃。

4.4.2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面板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

4.4.3  采用玻璃肋支承的点支承玻璃幕墙,其玻璃肋应采用钢化夹层玻璃。

4.4.4  人员流动密度大、青少年或幼儿活动的公共场所以及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其玻璃幕墙应采用安全玻璃;对使用中容易受到撞击的部位,尚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4.5  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4.4.6  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

4.4.7  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4.4.8  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对稳定性。

4.4.9  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4.4.10  无窗槛墙的玻璃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4.4.11  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密封材料。当建筑要求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2  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4.4.13  玻璃幕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的有关规定。幕墙的金属框架应与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可靠连接,连接部位应xx非导电保护层。

<#--{zx1}日志--> <#--推荐日志--> <#--引用记录--> <#--博主推荐--> <#--随机阅读--> <#--首页推荐--> <#--相关文章--> <#--历史上的今天--> <#--右边模块结构--> <#--评论模块结构--> <#--引用模块结构-->
郑重声明:资讯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4)】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