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切实加强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落实资金监管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明确,扶贫项目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就业扶贫、危房改造、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生态扶贫、基本医疗、社会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光伏扶贫、旅游扶贫、文化扶贫等项目资金。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应遵循目标导向、注重效果,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全程跟踪、创新管理,压实责任、减轻负担的原则。
办法要求,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市县级有关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根据中央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并细化量化为绩效指标。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相关预算。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有关部门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相关预算。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有关部门应当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随资金使用单位预算一同批复。
预算执行中,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填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未完成目标的分析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本级财政和扶贫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本级审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
办法提出,绩效自评结果和抽查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等绩效信息要依法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