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推缺陷农机召回制度_动态_设备_新牧网关注农村聚集农牧服务农民

有缺陷的农机产品必须召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机产品对农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记者从5月21日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和江苏省农机局联合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将于6月1日实施,这部规章的出台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江苏省农机法制建设,且其中一些强制性规定对广大农户来说是极大“利好”。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主要内容包括27条,其中具体规定了农机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服务者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值得一提的是,根据2009年11月1日施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确立的缺陷农业机械产品召回制度,《办法》分别对生产者、销售者的召回责任进行了细化: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机产品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因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出席发布会的农业部农业机械化司有关人士称,江苏的农机法制建设已走在全国前列。随着《办法》的出台,我省农机政策法规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两部法规”(农机管理条例、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三部规章”(农机安全监理规定、农机推广办法、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为框架,相关的配套政策、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为补充的地方性农机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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