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外来人员私自制造氢气被拘留_高深_新浪博客

                           两外来人员私自制造氢气被拘留
    本报讯(记者高深 通讯员吴庆东)由于氢气属可燃性、爆炸性危险物质,私自配方大量制造、存储,随时有可能发生爆燃、爆炸,因此国家明令禁止任何人不得私自制造、存储氢气。但近期,有外来人员利用改装的液化气罐等简易装置私自制造氢气,用于给氢气球充气后进行销售。为此,五一路派出所进行了调查走访后,连续破获3起非法制造、存储、使用危险物质案件。治安处罚3人,其中治安拘留2人,警告1人。收缴非法制造危险物质装置3套。及时xx了安全隐患,杜绝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5月12日,民警吴庆东在社区工作中获得重要线索:辖区有人私自配方大量制造、存储、使用氢气,用来冲氢气球进行出售。吴庆东同志敏锐地意识到,氢气属可燃性、爆炸性危险物质,私自配方大量制造、存储,随时有可能发生爆燃、爆炸,给当事人及周围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立即将这一情况向所长赵刚进行了汇报。所长赵刚高度重视,立即安排部署、组织警力对辖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及中小旅店进行深入排查,力求xx安全隐患。
    5月13日上午,民警在对辖区中小旅店进行排査时,在一招待所了解到入住该招待所的一名姓林的客人在从事私自制造氢气充装气球行为,但该人现外出买卖充好的氢气球。民警立即在各大市场、商场附近搜寻,查找该人。当日上午11时许,在市医院过道将正在卖氢气球的林某某(男,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河南省沈丘县杨集乡林寨村人)查获,并在其租住的招待所房间内查获其用于私自制造、存储氢气的简易装置一套及部分原材料。
    5月14日上午,民警在对辖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进行排査时,在公园街区一出租屋又发现一起非法制造、存储危险物质氢气案件,查获用于制造和存储氢气的简易装置一套及部分原材料。经查,该户承租人丁某某(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陕西省源县新庄乡曹家村人)近期在我市从事私自制造氢气充装气球行为。
5月14日下午14时许,民警根据掌握到的线索,在我市六岔



路口一日杂用品店内查获该店主王某所持有的一简易氢气制作罐,民警立即对该装置进行了扣押。经查,王海所持有的氢气制作罐系2009年从一外地人处买得,该外地人已离开嘉峪关,且王某已意识到私自制造、存储氢气的危险,2010年后再没有私自制造、存储过氢气,该套制作装置现已不用。
    目前,林某某、丁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处置危险物质,五一路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分别给予林某某行政拘留10天、丁某某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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