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山市互联网应用创新协会,英文名称:Zhongshan Internet Application
Innovation Association缩写:ZS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中山市从事互联网行业及与应用互联网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创新超越、诚信服务、协同发展、合作共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为会员和企业提供高效优质互联网服务,促进我市互联网创新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翠虹路28号嘉华国际中心1322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互联网应用与创新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会员开展互联网先进技术的应用以及相关的业务培训;
三、发展与互联网商务相关的调研考察、展览合作活动;
四、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维护会员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和提供建议;
五、编制刊物,收集信息,宣传推广互联网应用创新;
六、承办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我市互联网应用,创新领域有一定规模或影响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10000元;
四、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 5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xx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xx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xx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xx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2名监事,1名监事长。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协会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xxx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经2016年5月10日一届二次理事会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