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疏漏危害 作者:石飞
元旦前夕,国务院办公厅(下简称国办)发布《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2009.12.29中国新闻网)
《暂行办法》对于保证跨省就业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维护其合法权益,做出明确规定,人性化水平高,可操作性强,从1月1日起施行。诚如众多媒体载文盛赞,该项政策亲民惠民,是中央政府送给劳动者的一个新年大礼包,其对于亿万以流动就业为主的农民工而言,更是利好多多。
但是,我们必须记取以往许多惠政策不惠民的教训——再好的惠民政策,一旦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便无异于废纸一沓,让百姓空欢喜一场,职能落下失信和民怨。笔者作为一名劳动保障部门的老人,研读国办通知和《暂行办法》之后,觉得其中存在明显疏漏,必须紧急预警,未雨绸缪,强化防范,否则,不xx项好政策难以xx惠民,而且还将会给劳动者的权益带来损害。
其一,国办的“官腔”势必留下隐患。《暂行办法》在资金计转时间和比例、运作程序、办理时限以及人性化服务等方面都规定明确,既全国统一,又十分刚性,地方上没有灵活变通的余地。对于这一点,国办“三句半”的转发文字未免显得太不严肃。国办通知说:“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怎么可以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呢?譬如在单位缴费的转移比例上,《暂行办法》规定照12%的总和转移,若是“结合实际”,地方就可以以当地资金困难的“实际”为由,只转移11%、10%、9%……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浓重的主政者来说,1%也不乐意被划走。在这类问题上,一丝一毫都不能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必须严格遵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国办的这种很不严肃的也是敷衍的行文“官腔”,将为一些地方留下了变通执行的祸根。为此,国办应当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或另行文申明或采取其他防范方式,要强调执行《暂行办法》的严肃性,严禁地方灵活变通。不然,《暂行办法》的规定要被国办的“结合实际”的四个字搞得“五花八门”、“支离破碎”,不堪收拾。
其二,《暂行办法》疏漏重要一项——严禁经办机构借机乱收费。笔者之所以郑重地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当下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地严重地存在乱收费现象。项目繁多,不胜枚举。譬如,转出手续费、转入开户费、档案保管费、中介服务费等等,收入全部归入经办机构和地方人社部门的“小金库”,供其违规消费铺张,或更换豪华轿车,或建造楼堂馆所。早在前年初,新华网就发表署名文章批评一些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利用替下岗失业人员、非公企业员工以及自由职业者管理社保档案之机,巧立名目,乱收所谓的“档案托管费”、“社保代办费”、“服务手续费”等,每人收取数额多达数百元、上千元。有的甚至安插亲朋,成立所谓的社保中介公司,专门从事乱收费活动。(2007年2月27日新华网)致使一些劳动者被社保乱收费吓得咋舌,不敢申办和转接保险关系。全国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都是法定行政供养单位,其所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皆属社会公共服务性质,其经费悉由政府承担,更何况参保人员缴费本身就做出了资金投入和贡献,查诸国家所有劳动法律法规,均无此类收费项目。所以,对申办和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都是毫无道理的盘剥和非法的侵权侵占。《暂行办法》对此类乱收费没作禁止性的规定,有关经办机构有可能变本加厉地敲诈劳动者,把《暂行办法》作为大发其财的“摇钱树”。对此,人们有理由怀疑人社部在拟定《暂行办法》时,就故意给本部门攫利预留了法律的空档。不管是故意也罢,还是无意也好,眼下最要紧的是,必须下发补充规定:劳动者申办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其三,责任追究和失职处罚条款不可或缺。责任追究和失职处罚条款,对于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少了这一项,其法律法规就了无xx,就会疲软乏力,势必行同虚设。《暂行办法》对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都很明确,经办机构不遵照办理或作为不力或不作为或违规操作或借机谋利侵害劳动者权益,那就必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罚,给劳动者的利益造成损失和损害的,要予以赔偿。{zh0}的xxx的追究问责办法,就是以“下岗”为起点。唯此风险,才能确保《暂行办法》切实贯彻执行,才能确保有关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认真履职,劳动者不被忽悠。
上述两项让人社部发话,似乎勉为其难,毕竟“护犊”之情和“自肥”之欲在所难免,下不了狠心,动不了真格,还是由国办一并代言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