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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9项新“罚规”列入交通违法行为处罚范围 [转贴 2010-05-18 18:50:17]   

  从现在起,持本市驾驶证的驾驶员上路不带牡丹卡、大公共在有公交车道的地方无故不走公交道、在停车泊位逆向停车或者车身超出泊位等行为,都将依法受到处罚。包括上述行为在内。记者注意到,这19种交通违法行为,都是驾驶员常犯而且不以为然的错误,但这些违法行为有的直接威胁交通安全,如“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机动车壹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在道路上进行维护、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黄色警示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灯”;“货运机动车进入快速车道行驶”;“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机动车进出、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牵引故障车在主路上行驶;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等。新法规中有4条都是涉及到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以下违法行为者将被处罚:“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除超越前车、障碍外,公共电汽车进入其他车道行驶”;“社会车辆占用出租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临时停车或者停放车辆”;“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上下站停车待客、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在上下站或停靠站停放车辆,驾驶人离开车辆”。

从现在起,持本市驾驶证的驾驶员上路不带牡丹卡、大公共在有公交车道的地方无故不走公交道、在停车泊位逆向停车或者车身超出泊位等行为,都将依法受到处罚。记者昨天从市交管局获悉,自今年元旦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后,有19种以前未列入处罚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也将受到处罚,其中就
包括上述行为在内。有这些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将受到5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有的还要被记分。

  记者注意到,这19种交通违法行为,都是驾驶员常犯而且不以为然的错误,但这些违法行为有的直接威胁交通安全,如“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机动车壹次连续变更二条以上机动车道”;“在道路上进行维护、养护等作业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黄色警示灯、危险报警闪光灯、箭头灯”;“货运机动车进入快速车道行驶”;“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未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机动车进出、穿越道路,未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牵引故障车在主路上行驶;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在道路上行驶”等。还有的严峻影响交通秩序,如“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正常情况下,行驶中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逆向停放,或车身超出停车泊位”;“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外的车在应急车道内行驶”等。

  新法规中有4条都是涉及到公交车、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以下违法行为者将被处罚:“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在规定的时间内,除超越前车、障碍外,公共电汽车进入其他车道行驶”;“社会车辆占用汽车上下站、停靠站临时停车或者停放车辆”;“出租汽车在出租汽车上下站停车待客、揽客”以及“出租汽车在上下站或停靠站停放车辆,驾驶人离开车辆”。

  《实施办法》还规定,“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上路行驶未携带驾驶人信息卡(即牡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粘贴环境保护合格标志”等行为也要受到处罚。

  据了解,上述交通违法行为,在北京的《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前,未被列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处罚范围内,而交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发现,这些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而且直接影响到本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因此,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实施办法》将这19种违法行为列入了处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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