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成公司规定业绩,公司是否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_劳动纠纷陈 ...

案情:

   张某2009年7月于某大学工商管理系毕业后,应聘到某销售公司上班从事销售工作。入职时,张某与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应当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公司每三个月会对销售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如销售人员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公司规定业绩标准,则公司有权与销售员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由于刚刚走出校园,与同公司其他销售人员相比,工作经验欠缺,工作压力很大,但为了能完成公司规定的业绩,张某夜以继日努力工作,平时很少休息,但在三个月后的业绩考核中,张某的销售业绩仍然不容乐观,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均与公司规定标准有相当差距。考核结果出来后第二天,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找到张某,告知他:由于他在连续三个月的销售额都不达标,公司将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张某无法,只得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被辞退后,张某非常不甘心,他认为我尽管没有给单位带来大的经济效益,但我在工作上一直是非常努力的,单位就因为这个原因把我辞退,对我来说太不公平了。后来,在律师帮助下,张某依法将公司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庭审中,公司出具了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规对销售员业绩考核的相关规定及张某的考核结果。

争议焦点:

   单位与劳动者所签劳动合同上规定劳动者未完成公司销售额是否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单位是否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博主观点:

   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上约定如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未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数额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所签劳动合同,这一规定,相信在许多企业中不是个偶然现象,其目的是为了增强企业员工的竞争意识与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快速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但也可能造成这样一种结果:有许多员工如果假以时日,也是能够完成相应工作的,只是因为工作经验欠缺等因素没有其他人完成的出色,如果仅仅因为如此就让员工失去工作的机会,显然对于维护员工合法权利是没有好处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其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其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博主认为,尽管张某没有按用人单位规定的销售额,用人单位仅以此就解聘王某是不合适的,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是:给张某进行适当的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张某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用人单位经过考核认为张某仍然无法胜任,用人单位在这时方可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张某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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